国企资产行政性划转,被划入方不承担划出方债务
——基于国家调控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划转,不属于公司分立,被划入方无需承担划出方的债务。
标签:保证|担保财产转移|出资责任|企业改制|企业分立
案情简介:1995年至1998年,五交化公司向银行贷款共计3500万余元,由地方国企滁州石油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滁州石油集团变更为新组建的中石化集团全资子公司,并由中石化集团行使出资人权利。2000年,中石化集团发起成立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股份公司又将原滁州石油集团的部分资产注入滁州石油股份公司。2001年,受让银行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诉请滁州石油股份公司对滁州石油集团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中石化集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滁州石油集团的部分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无偿划拨给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股份公司又将资产注入滁州石油股份公司。由于滁州石油股份公司获得滁州石油集团的财产,系基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故资产公司关于滁州石油集团资产转移到滁州石油股份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公司分立,根据债随资产转移原则,滁州石油股份公司在接受资产同时应承担同等比例债务的观点,因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国家行政机关基于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国家政策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并以划转资产成立新公司,不属于公司分立,新设立的公司无需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9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滁州石油分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王东敏、李京平),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0301/3:377)。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