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作了限制性规定,能否适用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等认定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
答: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是其主营业务,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为他人承担担保义务无须每次均作出公司机关决议。换言之,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须适用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等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而只需要按照普通合同成立程序认定。此时,无论担保公司机关决议是否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授权,均不能认定担保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担保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担保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了限制性规定的,此时也应适用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并结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等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判断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从而确定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延伸阅读:程啸、高圣平、谢鸿飞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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