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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小股东不点头,大股东就办不了的5件事

日期:2024-07-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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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出资

1)法定的提前出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新《公司法》第54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此外,在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也可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以上是法定的提前出资情形。

2)非法定的提前出资——股东会决议

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5年内实缴出资,即法律赋予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该利益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只有在出现特定事由时,才允许突破股东出资出资期限利益。

如果允许股东会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的修改出资期限,相当于大股东可以随意变更小股东的出资期限,实质是剥夺了小股东的法定权利。所以,在非法定事由下,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换言之,只要小股东不点头,大股东就没有办法。

二、不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符合条件时必须召开股东会会议。召开股东会必须走通知、出席、表决、记录的流程,为简化程序,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就直接作出决定,但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或盖章。否则,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因此,大股东想通过某项决议,如果小股东不点头,就必须召开股东会。

三、定向减资

减资是公司或股东应对和解决特定问题或挑战的一种策略,通常会使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

与等比例减资不同,定向减资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

定向减资下,未减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和风险会被动增加,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损害。因此,定向减资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公司的注册资本虚高,实际上是大股东认缴的出资虚高所致,大股东可能更有减资的需求。

四、定向增资

定向增资也会改变公司股权结构,未增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会被稀释,意味着未增资股东需要放弃相应的表决权和收益,即定向增资会损害未增资股东的权益。

对于有限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定向增资同样意味着股东对法定权利的放弃。

新《公司法》规定,定向增资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五、定向分红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分红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他人无权剥夺。若果公司想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需要全体股东约定一直。

综上,以上5件事,哪怕持股1%的小股东不点头,大股东就没办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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