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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日期:2023-10-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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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同审查质量与效率,全方位把控合同风险,明确合同审查程序与权责,提升法务风控部及公司合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同审查业务,系指法务风控部对经办人员、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送审或按其指示自拟的合同根据业务需求、监管要求、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法务风控部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研究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经办人员、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拟合同文本、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和对合同文本出具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批意见。

债权债务确认函、催款函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或可作为证据材料的法律文书参照合同审查标准。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送审人,系指将合同转呈法务风控部审查的人员或部门,包括经办人员、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

本指引所称审查人系指在审查过程中的所有法务风控审查人员。

第四条 合同审查原则上实行复审制,法务总监根据分工明细表安排一名法务专员初审,法务总监复审,法务总监复审后将审核版本发给送审人。

标的额低于10万的合同实行简易审查制,由一名法务专员进行审查,审查后直接发给送审人。

标的额超过100万的合同原则上进行联席审查,由一名法务专员主审,由分工明细表上的协办专员联席审查。

标的额超过500万的合同、融资类合同、股权合作类合同实行三审终审制,由一名法务专员初审,法务总监复审,法务总监复审后交由分管领导终审,分管领导审阅后由法务总监发给送审人。

送审人明示合同需严格保密,则不受前款程序限制,由第一接收人独自审查,审查文本直接发送给送审人。

第五条 合同审查应遵循合法、全面、效率和效益原则。

合同审查应妥善平衡风险控制与促进交易的关系,应当在保证交易依法成功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避免法律风险防控以牺牲交易成功为代价。合同审查建议正式提出前,应当对交易各方当事人就其达成一致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经评估交易相对方可能不接受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和妥协方案。

第六条 合同审查应有效控制修改数量,避免因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过度修改,增加不必要的谈判工作量,避免过度影响交易效率。对于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和行业惯例,原则上在合同审查时不进行修改。

合同审查不仅应当审查本次交易,还应当审查上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以及本次交易为下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保证相关标的能够在设定的整体交易结构中自由高效流转。

合同审查侧重现有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难以充分保护的商业利益。

第七条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合同,合同审查前应当对拟控制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减少因存在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同时应就上述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详细梳理相关风险。

第八条 送审人明确无法更改的合同,审查人应要求送审人在提交审批流程时备注以下内容:“本合同为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相对方明确不得改动。经主办部门审查,本合同无重大不利条款,无超出常规的风险,符合行业规范与监管要求。特申请法务风控部在不改动文本的情况下通过审查”,否则法务审批人员不得通过无任何修改的文本。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审查人应在接收送审合同的同时要求送审人提供合同背景文件与参考文件,应主动询问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使审查人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审查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问题。

如有需要,可要求送审人提交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合同相对方工商登记资料等,以便于得出全面、准确与具体的合同审查意见。

如送审人未对送审合同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审查人可根据情况按照经验判断审查合同,但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检索,揭示常规风险。

若审查事项超越其专业能力和常识,应当要求送审人对相关问题进行释明,送审人未能释明的,由送审人安排专业人士释明。

第十条 审查人应要求送审人提交便于编辑、修订与批注的WORD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原则上在批注和修订模式下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查人将审查修订文本发给送审人的同时,应要求送审人在提交审批流程时附上审查修订文本,以便各审批人对照与核查,同时要求送审人在签字盖章后将盖章版文本通过评论的形式附上,以供审批人核准校对。

若审批链上的法务专员与审查人不一致,送审人应将审查文本分别发送给审批链上的法务专员和法务总监,供审批时参考。

第十三条 合同用印完毕后,应将用印后的文本交由法务风控部存档人员存档备查。送审人若告知协议须严格保密,则无需交由存档人员进行存档,审查人员须妥善保存。

第三章 合同审查通则

第十四条 合同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侧重审查合同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报审资料完整性与一致性、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准确性、合同名称与内容的一致性,实质审查侧重于权利义务关系、交易目的、交易结构与模式的合规性、合同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效力与合同条款效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付款条款与税票条款、违约责任、管辖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合同是否为抽屉协议等。

第十五条 审查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需核查合同各方所在地及合同履行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及合同各方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无名合同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应注意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通常由经办部门确定。审查该类条款时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不利于我方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付款进度、税票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

第十八条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事实、交易背景、合同目的及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依据送审人提供的基本事实,否则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为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的合同应严格审查,且通过送审人及经办部门负责人全面了解合同目的及交易背景。

第二十条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审查人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经营范围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市场监管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我方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审查人通过公开信息检索上述信息,若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则告知送审人向合同相对方获取。

第二十一条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所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项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撤销的情况;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可以根据合同各方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此项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2)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4)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5)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我方交易安全的影响;

(6)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我方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我方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项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1)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第二十四条 审查人应对合同能否实现我方交易目的进行审查,此项审查包括:

(1)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我方所要求的目的;

(2)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我方的交易目的。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合同符合阅读习惯,便于审批人理解,可对合同外在问题进行审查。此项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2)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此项审查为选择性审查事项,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应对合同的严谨性进行审查,应当注意到合同的逻辑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此项审查包括:

(1)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2)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3)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查人应对合同的文字表述进行综合审查,对于此类缺陷,若仅为一般审查,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若送审合同系拟反复使用的文本,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此项审查包括:

(1)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2)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3)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

(4)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5)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6)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对合同排版应进行基本审查,本项审查一般仅针对送审人提交的、由送审人起草或整理后以我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我方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项审查包括:

(1)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2)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3)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

第四章 合同审查细则

第一节 形式审查细则

第二十九条 审查人应审查合同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并为送审人提供相应咨询。

第三十条 审查报审资料完整性与一致性,此项审查包括:

(1)审查报审资料完整性,是否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是否偏差;

(3)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一致;

(4)是否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等。

第三十一条 审查合同文本形式的准确性、规范性与严谨性,此项审查包括:

(1)合同结构的完整性;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是否正确;

(3)合同名称与内容是否一致;

(4)法律用语的准确性;

(5)前后逻辑的一致性,合同主体称谓前后是否一致;

(6)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是否一致;

(7)期限表述是否一致;

(8)序号、附件指代是否一致;

(9)签订日期前后是否一致;

(10)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11)所盖章是否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节 实质审查细则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人应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此项审查包括:

(1)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是否经法人授权;

(2)是否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或通过年检;

(4)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审查人应审查合同效力与合同条款效力,此项审查包括:

(1)是否《民法典》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3)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应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是否实际办理公证;

(5)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是否合法。

第三十四条 审查人应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此项审查包括:

(1)是否缺少《民法典》要求的基本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是否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如:①知识产权条款,②保密条款,③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是否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第三十五条 审查人应着重审查合同付款条款,此项审查包括:

(1)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方违约风险防控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2)付款条款应避免出现以下问题:

①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

②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

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3)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礼品、宣传品或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等),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分期付款:对于设备采购(涉及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检终检等)、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4)付款节点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设定,主要付款节点如下:

①合同生效时间;

②合同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时间(如有);

③交付时间;

④验收合格时间;

⑤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

(5)补签合同情况下,分期付款期限早已构成迟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付款条件和期限,以免因约定不当导致迟延支付的违约风险;

(6)若我方为付款方,应在审查中强调合同相对方先开具符合我方财务要求的等额发票,否则不予付款。

第三十六条 审查人应着重审查违约责任,此项审查包括:

(1)尽量穷尽各种可能的违约假设并设立违约处理方式;

(2)审查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是否对我方不利;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适宜;

(4)如果合同对公司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或利益,而存在对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可视情况加重对方的违约成本,制约对方的违约行为。如在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之外,约定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守约方缔约目的的实现;

(5)对违约责任约定要明确;

(6)最好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数额计算方式,如以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等标准计算日违约金。如未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守约方须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而损失计算通常复杂且争议较多,不利于损失的及时弥补、纠纷的顺利化解。

第三十七条 审查人应着重审查管辖约定,此项审查包括:

(1)管辖权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符合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2)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是否正确且准确;

(3)是否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

(4)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5)若特定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不宜由法院解决,则约定仲裁条款,避免诉争影响信用评级和公司形象。

第三十八条 在审查广告类合同、技术类合同、委托设计制作类合同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合同时,应审查知识产权条款,此项审查包括:

(1)设置知识产权条款是否必要;

(2)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明确;

(3)是否设有知识产权保证条款;

(4)是否设有知识产权纠纷协助义务;

(5)是否设有知识产权侵权追偿条款。

第三十九条 审查人应审查设置保密条款的必要性与完备性。

第五章 合同审查结果的提交

第四十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向送审人提交合同结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第四十一条 如送审人有明确的需求或由于关系重大审查人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应描述送审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送审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送审人对于审查的要求,审查人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在提供审查意见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第四十二条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审查人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送审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送审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损失。

重大合同或权利义务复杂的合同,经送审人申请或审查人认为确有必要,应向送审人出具履约指引,梳理权利义务关系和履约时间节点。

对于应由送审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送审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送审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为法务风控部内部的指引文件,并非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对外无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由法务风控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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