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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的名称和性质

日期:2023-09-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形成的一类社会组织,最初也被人们称为“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研究决定,将“民办事业单位”的名称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统一归口登记。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和登记、管理、执法等规范。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下,近20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底,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服务机构40.04万个,占社会组织登记总量的约52.6%,固定资产2298亿元,年收入2940亿元,年费用3124亿元,吸纳专职工作人员就业达到425万人,另有志愿者26万。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分布不断优化,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活跃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多个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后,按照中央确定的社会组织新的管理体制以及国务院立法工作部署,民政部于2016年启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形成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这是一个新的概念,最初由201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提出,即“慈善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社会组织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明确其属于社会组织范畴。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社会服务机构归类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明确了其法人性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释义,慈善法和民法总则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就是目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8年,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三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将合并修订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目前,民政部正配合司法部推进条例修订工作,新条例将在组织称谓、管理体制、登记程序、内部治理、活动准则、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和罚则等多方面对现行条例做修订、补充和完善。待新条例正式颁布后,中央文件和有关法律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的要求将通过条例落实为具体的定义和登记管理规范。届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正式转变为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将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做好条例实施以及配套政策的制订完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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