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观点 >> 法律顾问律师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日期:2023-08-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受理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三、许可条件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业务是指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以及由变更事项引起的章程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申请材料

l所有变更业务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1.变更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条例清楚,主要陈述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一次变更申请可包含多项变更项目。2.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3.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

(二)变更登记申请表:1.按表格内容填写,变更多项内容需自行调整表格行数及高度,表格首页不可跨页(表格高度自行调整)。2.变更登记申请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及加盖公章。3.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

(三)理事会纪要:1.理事会纪要要求规范,要素齐全,内容应包含全体理事会成员关于变更业务所形成的决议,同意人数必须超过章程规定比例。2.要求理事会全体人员签名,需分别列出同意的理事人员和不同意的理事人员。3.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

(四)原法人证书正副本: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收缴原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需要提交此项。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包括:准予变更的相关批复文件或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新许可证书。3.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l变更情形一:名称变更

名称变更除必须提交资料以外,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l变更情形二:住所变更

住所变更需另外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1.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期或使用期1年以上。2.复印件一式一份(需与原件保持一致)。

l变更情形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另外提交: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按实际情况填写。2.纸质版表格需粘贴法定代表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3.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4.纸质材料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

(二)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1.具备资质的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需对原法人财务审计做出的结论性评价。2.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l变更情形四:业务范围变更

业务范围变更除必须提交资料以外,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l变更情形五:开办资金变更

需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1.开办资金只可在原有数额上追加,不可减少;2.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3.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l变更情形六: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另外提交:1.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文件;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文件。

l章程变更

由于变更业务引起章程发生变化的,章程需要重新核准备案。

(一)章程变更说明:1.对照列出章程变更具体条目;2.章程变更说明需要法人签字,单位盖章;3.材料一式两份。

(二)章程核准表:1.按实际情况填写。2.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3.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4.若有业务主管单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5.民办学校填写《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6.材料一式三份。

(三)修改后的章程:1.章程应当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2.修改后章程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骑缝章。 3.若有业务主管单位,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4.材料一式三份,A4纸打印。 5.网上需要提交电子版章程(word版)。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收到申请材料是指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办理时间包含受理时间,但不包含受理前材料修改时间。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1.资料准备:根据申请业务所需的资料清单准备资料,相关表格在网站下载电子版填写(也可直接登录系统填报后在线打印),相关人员或部门签字、盖章。

2.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3.领取证书:业务在网上成功办理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所有纸质材料,并领取法人证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