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已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设立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三、许可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四、申请材料
1.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税务部门进行注销,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需在网上办理业务上传扫描件);(原件纸质1份)
2.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1).注销的民办非企单位注销需上缴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网上办理业务需要拍照提交实物图片(财务凭证错落有序摆放,能看清数量,无需逐一扫描)。(2).业务办理成功,需将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登记管理机关销毁);
3.报刊发布的注销证明 (1).自决定注销之日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市一级报刊发布注销公告。(2).网上办理业务需提交报刊扫描件);(原件纸质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书 (1).注销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需要写清楚单位注销的理由。见示范文本1。(2).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单位盖章);(原件纸质1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 (1).申请表是登记资料中的重要文件,必须认真填写,特别是相关数据信息填写需准确。(2).此表所填项目须与其他资料数据保持一致,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3).申请表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原件纸质2份)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证明文书 ((1).仅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此项。(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包括:准予注销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纸质1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纸质1份);
8.民办非企业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原件纸质1份)
9.会议纪要 (1).会议纪要是指拟注销该民非单位召开的决定性会议记录文件,全体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参加,内容应包括:理事会关于注销本单位的理由及决定;成立清算小组;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2).会议纪要要求规范,要素齐全。(3).要求全体理事成员、全体监事成员签名)。(原件纸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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