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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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解读】本条对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的设置进行了重新规范。
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本次修订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即将原附表1、附表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调整为保管期限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调整为保管期限30年。
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固定资产卡片的保管期限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相关,其保管期限是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有些使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其卡片保管期限有可能达到70年以上,如建筑物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此次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部分单位认为原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太短,实务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往往大大超过原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二是原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特别是使用期超过档案保管期限的资产,在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达到后,仍在使用或存续,其会计档案需要继续被调阅查用,因而不宜销毁。
三是因应当前我国深化主体责任制度要求,原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不能满足问责追查的需要。
四是实务中一些超过15年的凭证档案和超过25年的账本档案仍旧被查阅利用,需要适当延长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五是与纸质载体相比,会计档案电子化后,对库房等物理空间占用较少,保管成本大幅降低,为延长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提供了便利。
六是原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定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等 五种,种类繁多,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反而影响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相关规定的实施效果。
七是与《机关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等国家档案制度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将机关文书档案定期保管期限设置为30年和10年,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将企业所有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设置为30年和10年。
对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2014年形成的会计资料,当年装订,其保管期限应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以其装订时间起算。对于部分长期无法归档的会计资料,其保管期限应从其实际归档后的次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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