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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易注销,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之前需要依法清算,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清算结束后,还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等确认,然后才能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注销公司的程序没有那么简单,期限也比较长。不过,2018年8月24日,国家市监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

何谓公司简易注销?公司认为无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向市监局申请注销,20天公告期结束后,全体股东出具承诺书,市监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简易注销制度确实帮助公司退出市场更加便捷,但是这样的便捷是以全体股东作出承诺为前提的。从市监局提供的格式版本来看,《全体股东承诺书》一般都表述为:股东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公司失信、被行政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全体股东若违背上述承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正因为如此,全体股东承诺书如同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给股东爆出法律风险,即使公司已注销登记。

其实,国家市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有相应的追责条款。若公司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市监局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公司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应权利。在(2020)云23行终26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行政简易注销登记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文化公司提交虚假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导致审批局对文化公司核准的注销登记行为失去了相应的事实根据,故判决撤销被诉的简易注销行为,恢复文化公司法人主体地位。

公司违规简易注销后,除了上面的行政手段撤销简易注销登记之外,股东可能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123号黄某与成都小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小瑜公司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公司注销的违法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据此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法适当,应予支持。通过这个最高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全体股东承诺书仅仅表明承担相应责任,但司法实务中股东却兜底了公司遗留下来的全部债务,本质上股东不再拥有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而是刺破公司面纱,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判例并不鲜见,除了最高院的判例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多地法院均有类似判例。法院能够做出这样的判决,也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全体股东对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只是审议稿,但也体现了立法趋势,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

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前,还应注意税务方面的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前,应先清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公司的涉税情况,若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税务部门将提出异议。除此之外,由于全体股东在选择简易注销时,签署的承诺书会明确公司不存在未缴清的应纳税款,因此事后一旦被查到故意欠税,税务机关可能将此认定为偷税,且不受3年(最长5年)追征期限限制。公司在简易注销之前,还应注意容易忽略的几个财税问题,如:账面存货低价销售重新核定、库存灭失进项税额转出、留抵退税处理等等。这些问题一旦在公司注销后被查实,且系纳税人原因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总而言之,国家出台简易注销政策有利于市场主体高效退出,但一定要真正符合简易注销条件。若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撤销等途径,向全体股东主张相应法律责任,股东因此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徐飞

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成员库成员。吴江区廉洁合规企业联合会顾问律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T/CASMES19-2022)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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