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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日期:2023-10-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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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指的是内部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实现对公司的治理。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决定公司内部决策过程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办法,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公司内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克服或减少代理成本。

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有多种,主要类别有:一是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作用,认为是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一种相互制衡关系;二是强调企业所有权或企业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三是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四是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者对一个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一、治理结构的类型

1.单层制

单层制模式,也称一元制模式,即董事会集执行职能与监管职能于一身,其中监督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的。通常包括内部(或执行)董事和外部非执行董事以及一些次级委员会,特点在于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并不分离。

单层制的董事会,不单独设立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主要有两大特点:

第一,董事会大多由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组成,同时,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了监督功能。对经营者的监督在这种单层制的董事会模式中是一种内部化的形式。

第二,英美发达的证券市场收购监管机制和成熟的经理人市场约束了经理,外部市场对经理有很好的监管作用。在这种收购监管的外部威胁下,经理人员不得不尽职尽责。再加上国家的经理人市场相当发达,经理人的更替与业绩直接挂钩,这两种外部市场加强了对经理人的监督,客观上也使单层制的董事会有了存在的可能。

2.双层制

双层制模式,也叫二元制模式,这种模式同一元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是分开的,即董事会负责执行职能,监事会负责监督职能。

双层制模式有两种变形,即垂直式和水平式。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双层制模式。但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又普遍体现为垂直式双层制模式,即监事会在上,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发挥的是监督董事会(即监事会)的作用;董事会在下,主要由执行董事组成,实际发挥的是执行董事会的作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督董事会,再由监督董事会公开招聘管理董事会成员。管理董事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经理人员。监事会则主要代表股东利益监督管理董事会,但不直接参加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同时,管理委员和监事会虽然同设于股东大会之下,但两者并非平行的机构,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权力在某些方面要高于管理委员会,而且,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兼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双层制模式,通常实行的是水平式双层制模式,即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行的,都对出资人和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行使监督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作用,而董事会则主要发挥执行的作用。

3.我国实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取向看,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然是两种模式交叉的混合模式,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的是类似于日本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行的水平式双层制模式。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又突出强调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下的单层制模式,但同时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要求成立的监事会制度在形式上也依然保留。

目前,在该种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不少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行使其法人财产权的必要会议体机关。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主要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的职能。监事会的权力来源于股东大会。经营者或经理人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负责人。经理层也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关不同的是,前三者都是会议体机关,而经理层则是由总经理一个总负责的。

二、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东聚集在一起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决定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公司投资计划、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并决定其报酬等公司重大事项或方案的公司权力机关,是股东实现自己意志、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往往是为小股东提供的理解公司经营活动并就经营和治理事项质询高级管理人员的唯一机会。

1.股东大会的职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的权利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35条对股东权利做出了比较集中的规定: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和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3.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并没有对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作具体要求,因此,无论有代表多少股份的股东参加均可有效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显然这样是不能保证所通过的决议能够反映多数股东的愿望。

中国证监会也于2000年5月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其中对股东大会的程序规制作了很大改进。如就临时股东大会的召案权、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规范、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三、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最高业务执行机关,负有监督管理阶层的责任。董事会在性质上不同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公司法人的战略和资产经营,并在必要时撤换不称职的经理人员。

1.董事会的类型与构成

从公司演化的角度,董事会分为四种类型:

(1)立宪董事会。公司法对公司而言就是一部宪法,董事会遵照法律规定成立,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公司仍由创始人或CEO控制。该类董事会在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私有公司中存在得比较多。

(2)咨询董事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复杂程度的提高,CEO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帮助,如技术专家、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因此,这些人进入董事会使得CEO得到帮助,从而提高了董事的素质和独立性。

(3)社团董事会。随着股权分散化、公众化程度的提高,董事会内部形成不同的利益社团,意见差别需要通过投票机制解决。该类董事会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型上市公司内部。

(4)公共董事会。该类董事会仅存在于公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的公司中,成员包括政治利益集团代表。选择何种类型董事会由公司所处的阶段所决定,而这又受制于整个社会环境。

2.董事会的职能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加上了一条“兜底”条款,如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从《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来看,董事会基本上是被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结合对股东大会的职权的规定看,董事会在很多事项上的“决定权”是必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也就是,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这也符合股东作为公司的最终控制者有权控制董事会的原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从本质上讲,董事会就是一个通过董事之间的议事沟通、达成共识后共同努力经营管理好公司的制度框架,因此良好的议事机制是董事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关键因素,也是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公司法》对我国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或有紧急事由时,即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董事会的任职资格

在董事会中,判断、决策、监督的主体是董事,因此,董事的职责直接影响到董事会的治理效率和工作成果。有关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我国公司法中未对董事最高年龄做出限制,对于最低年龄的限制则在董事消极资格中作了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董事,从而排除了未成年人担任董事的可能性。

(2)资格。我国公司法在规定董事资格时作了消极规定,规定了5种情形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董事、经理或厂长的企业破产清算被吊销经营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或企业被处罚之日其未逾3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偿还的。另外,还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持股。随着公司股东的分散化,以及对董事专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董事担任职务必须持有股份的规定已经并不十分严格。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董事股份数额的具体规定,但是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持股重要性的重视。

(4)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些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上市规则的办法,对董事的能力和专业知识提出一定的要求。一般来说,董事至少应具备包括会计或财务、国际市场、商务或管理经验、行业知识、客户基础的经验或角色、危机反应、领导或战略计划等方面的能力。

四、监事会

由于权力制衡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包含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会领导下的一个专司监督的机构,是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与董事会并立,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权的机构。

1.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此也并没有予以更多的强化或改变,只是在其第137条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2.监事的义务

(1)注意义务。因为监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基于信任的经营监督之法定代表关系,因而,他与董事一样在行使其权力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如英国判例法认为,审计员应当按照一个有适当能力而小心谨慎的审计员所应具备的技能,谨慎和细心地处理他的工作,此即审计员的注意义务。

(2)持股义务。关于监事“持股”义务的设计,与董事、经理一样,监事负有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义务。而对于监事在任职期间能否增加股份持有量,没有明文规定。

(3)对董事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各种财务账簿及其他文件进行核实调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意见。

(4)不得兼任董事、经理或公司其他职员,以保证监事地位的超然独立。

3.监事会议事规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并且赋予了公司自行制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权利,对监事会如何召集、如何表决、决议通过的原则、一年内开多少次会议,可否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记录保存、责任的承担均由公司自行章程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相对详细,要求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监事会的任职资格和人数构成

监事的资格是担任监事的条件。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一般有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详细规定了监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不得担任监事的五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大的债务到期未偿清。

可见,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监事的消极资格,而没有规定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

在监事会成员数目的设计上,除了遵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还应考虑公司规模、职工人数以及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区别对待。对规模大、职工多的公司,监事人数可多些;而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的公司,监事人数可适当少些。当投资者与经营者两者一体时,公司可少设监事人数;当两者不同时,监事人数可适当增加。

五、经理层

经理层由董事会委任,是公司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战略并负责具体实施,如制定公司长短期计划;制定、建议并实施公司财务总战略;制定并实施有关公司预算和管理控制程序,确保公司管理者能够掌握正确信息,以明确目标、做出决策、监督绩效;具体管理公司的劳动人事、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以及财务事项。

1.总经理的职权

总经理受董事会之委托,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必须拥有一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总经理的责任

总经理拥有一定职权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有:

(1)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3.总经理的聘任体制

总经理的聘任是经理机关运行的首要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聘任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通过投票,以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总经理的人选,继而与受聘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从而完成聘任过程。另外,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是以总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的方式来聘任的。在聘任过程中,经理的素质是董事会考虑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品质因素,即事业心、道德和工作作风;知识素质,即专业知识、经济学、法律知识;能力素质,即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指挥领导能力;身心素质,即身体和心理素质。

六、审计委员会

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这为我国全面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拉开了序幕。

2008年,中国内控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1. 审计委员会的运行机理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过程是一个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其工作的本质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价,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达到有效控制代理人的目的。随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得到了拓展,其不仅为企业的经营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而且能够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企业的利益相关人传递一种有益于企业发展的信息,这使得其具备了通过外部治理来促进内部治理的功能。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措施,使原来的内部审计部门由隶属于管理当局成为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重要机构,提高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强化了原来的审计功能。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归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审计委员会可以从中获得有关企业经营与财务活动的信息,从而有效地在董事会上作出决策。

(1)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侧重于加强对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监督和控制,同时通过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在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机制。从这个角度来说,审计委员会的侧重点是对财务报告呈报体系的治理,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评价经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审计委员会还是对股东负责的。

(2)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在组织机构层次上监事会高于审计委员会,它是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而出现的。因此,监事会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监督,即对董事会中的董事及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监督。它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能。而审计委员会则可以通过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公允性以及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把监督机制引入到公司的决策层面上来。这种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比起监事会单纯的事后监督体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监事会的功能缺陷。

(3)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的控制监督服务,内部审计为经营管理服务,但双方目标相同,都致力于内部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估。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内部审计隶属于管理层,从而审计委员会比内部审计的地位更高,形成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关系。

(4)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的关系审计委员会最初产生的原因肇始于众多的公司舞弊案与财务失败,因此需要在董事会中建立一支独立的财务监督力量,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由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与注册会计师提供适当的沟通渠道,可减少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干涉,进而大大增进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体制、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的重要作用。蓝带委员会指出:“所有各方都意识到:外部注册会计师应最终对审计委员会和整个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负责,这对于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应具有:①独立性:具备独立董事资格,且独立董事占多数或全部。②专业性:具备“财务专家”资格,“财务专家”条件应在法规中作出详细规定。③综合性:首先,职业道德要高;其次,有较强责任感;再次,有怀疑探索精神;最后,有灵活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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