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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置一票否决权的实务指引

日期:2023-11-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一票否决权概述

(一)一票否决权的含义及争议问题

一票否决权又称重大事项否决权,在设定一票否决机制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享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可以左右公司某些重大事项的决议结果;这些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变更、利润分配、股东核心权利义务变更、重大交易或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决策、关联交易等。

部分公司设置一票否决权机制具有一定的实际需求,但对于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是否可设置一票否决权、是否具有特殊要求或限制性要求等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将对此予以探析。

(二)一票否决权的表现形式

1.直接规定的方式

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一票否决权多数来源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即在文件中直接设置某股东或董事对特定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实践中亦可表述为决议需征得某股东或董事同意。

2.间接规定的方式

虽然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某股东或某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但通过提高某些决议事项表决比例等方式,使其间接获得了一票否决权。如某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增资需要经代表公司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某股东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即实质上享有一票否决权。

二、设置一票否决权的合法性探析

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内部治理规范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对一票否决权设置的合法性进行分类讨论。

(一)有限公司

1.股东会:原则上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

(1)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可以在章程中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赋予股东一票否决权。

(2)确认股东会一票否决权有效的判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海民初字第10313号民事判决书(杨池生与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中对此持积极的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该涉案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法规定此类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系对该类事项赞成票的最低限制,公司章程规定高于这一规定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董事会:原则上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

(1)设置一票否决权的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法》除对董事会决议强制规定了一人一票的计数方式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

综上,与股东会类似,股东仍可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可赋予董事一票否决权。

(2)确认董事会一票否决权有效的判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老友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蒋某文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上诉案】对董事的一票否决权的合法性予以简要说理: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章程中约定某重大事项应取得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董事的书面同意方能通过,反言之如董事不同意则不能通过,其目的及作用即为一票否决的意义,具有约束力。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多数观点认为,均不可设置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不同于《公司法》第42条、第48条中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规定,股份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不仅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并且并未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多数观点认为,从体系解释角度,上述规定并未对股份公司一票否决权提供法律制度基础;但也有少数观点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股份公司仍可为股东设计一票否决权。

虽然尚有争议,考虑到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特性,以及“同股同权”的基本要求,从立法精神和立法初衷出发,我们也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应享有一票否决权。

2.(拟)上市股份公司,不应设置

鉴于目前多数公司改制或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进入资本市场,提高自身对资本的接纳能力,因此不排除部分股份公司在初期融资中对外部投资人赋予了一票否决的权利,该权利既可能通过公司章程形式设立,亦可能通过投资协议的方式约定。虽然当事人可能尚未对此产生争议,但该类约定容易受到证监会或交易所的重点关注。

如翔丰华(300890)、思林杰(688115)、芯源微(699037)等公司在申报IPO前均终止了公司历史上对部分财务投资人赋予的一票否决权,但监管部门仍然对此进行了重点问询,核心关注是否可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

因此,对于(拟)上市的股份公司,为避免一票否决权对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不利影响,应尽量避免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设定一票否决权。

三、有限公司设置一票否决权的边界

虽然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任何设置都是有效的,存在一定的效力边界。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超越其职权

虽然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制度进行“另有规定”,但该“另有规定”不是“任意规定”,而应当: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某有限公司章程赋予某大股东对其他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享有一票否决权,该规定应属无效规定。

2.不得超越其职权,如某有限公司章程设定赋予某委派董事对公司增资议案享有一票否决权,该规定因超越了董事的职权而属于无效规定。

(二)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的约定可能无效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股东/董事通过”等类似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的约定,存在争议。

1.裁判观点一: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董事通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746号判决书(钟景祥,游掞良,张庆权,东莞市新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认为: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处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公司法》对于上述情况下最低份额表决权的限定,该条款并未否定公司章程为上述情况设定更高份额的表决权。

2.裁判观点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董事表决通过”,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而不应理解为全体股东都持同意票才能通过决议,否则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公司治理容易陷入僵局。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滁民二再终字第00014号(王颂军与刘国栋、上海商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自然人的生命特征,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形成应由其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少数服从多数”是保证股东会能够作出决议、形成公司意思的基本制度。因股东会系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表决时存在股东成员多数和股东所代表的出资资本多数之分,即“成员多数”与“资本多数”之分。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确立“资本多数决”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允许公司章程以“成员多数决”的方式作出另行规定。但公司章程所作的另行规定不应违反“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基本原则,如果需全体股东都持同意票,公司将很可能无法形成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四、有限公司设置一票否决权的实务建议

(一)如需设定股东会、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应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超越其职权。

(二)避免设定可能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的一票否决权制度。

对于某些与公司日常经营联系比较密切的重大事项(比如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不建议设定需全体股东/董事一致同意通过的表决机制,建议通过设定合理的金额标准、审议程序、反担保等要求实现目的,既控制经营风险,同时维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

(三)原始股东应审慎决策

不同融资阶段、不同公司规模的公司,设定一票否决权的关注重点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原始股东对于是否赋予新投资人一票否决权审慎决策,避免未来丧失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后续发展产生阻力。

(四)设置一票否决权的章程,应及时予以工商备案。

避免该规定仅在股东之间产生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协力法讯 张倩 王竹青,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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