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副主席工作的规定。
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其工作和国家主席的职责紧密联系,主要是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副主席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如代替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代替国家主席进行国事访问,代替国家主席出席重要的国际会议等。但对于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而需要作出的行为,不宜委托副主席行使。
关于国家副主席的职数,宪法既没有规定只为一人,也没有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的规定那样,可以是若干人。从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国家副主席的配备情况来看,几届国家副主席均为一人。可以认为,这已成为一个宪法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主席任职起止时间的规定。
新当选的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在全国人大选举完毕,并正式宣布当选时,开始就职。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新当选的国家主席在当选之后,立即签署对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履行国家主席的职责,不需举行宣誓就职仪式。上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在新当选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就职开始时,即行停止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主席缺位的规定。
“缺位”是指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继续再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席出缺,涉及国家机构的运作问题,需对国家主席缺位时职责的履行作出规定。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担任主席职位,而不必经过选举;副主席缺位时,不存在继任的问题,因而由全国人大补选。在国家主席、副主席同时缺位时,由代表大会补选;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宪法对国家主席出缺、继任、补选和代理的规定,体现了国家领导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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