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是年轻有才华的军队干部,曾经荣立一等功一次,在一次协助押送犯人的途中抓捕逃亡罪犯而死亡。潘某未结婚,父亲已去世,母亲身体不好早病退在家。母亲的收入仅够维持她自己的生活,现在潘某因公牺牲,还曾立功,他母亲能否得到更多的抚恤金?
潘某是烈士,生前曾荣立一等功,他母亲可以得到更多的抚恤金。
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潘某是烈士,生前又荣立过一次一等功,他母亲作为唯一的遗属在获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当地民政部门应增发25%。
关联法规: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特别提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劳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都可以申请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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