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前后手债权人,可诉请合同债权或票据追索权
——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发生合同债权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选择以主张票据追索权或合同债权方式行使诉权。
标签:管辖|票据纠纷|合同债权|票据追索权|直接前后手
案情简介:2012年,能源公司背书转让给实业公司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后因出票人与能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致诉,该票据被冻结。实业公司提示付款遭银行拒付后,在提货地阳城法院起诉能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能源公司以本案系票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付款地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因付款行拒绝付款,实业公司未实际得到煤款,此时其既可向能源公司主张合同债权,亦可向能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两者发生竞合时,能源公司可择一诉权行使。实业公司以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能源公司支付煤款,法院亦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并无不妥。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货物采自提方式,应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阳城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能源公司管辖权异议。
实务要点: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发生合同债权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选择主张票据追索权或合同债权行使诉权,亦应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主张票据抗辩权和合同债权的抗辩权。
案例索引:山西晋城中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372号,见《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诉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北板桥发运处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债权请求权与票据追索权发生竞合时的管辖权处理》(程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3/8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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