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体
——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但利益受损的案外人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方式寻求救济。
标签:仲裁⊙执行⊙仲裁裁决⊙案外人异议
案情简介:2006年,开发公司与黄某签订购房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2009年,黄某以开发公司未办过户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黄某仲裁请求。后仲裁委员会及其他买受人以该房产系开发公司“一房二卖”、黄某与开发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为由,先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①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况且其作为作出仲裁裁决的主体,不能再作为撤销其裁决的申请人。②《仲裁法》第58条仅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赋予当事人而未授予案外人,故后者依现行法律其亦不能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③对于因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利益时对案外人的救济,可通过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方式解决。根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据此,案外人可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过程中,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实务要点: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但案外人可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过程中,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能否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体问题的研究意见》(陈龙业,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研究与交流》(201203/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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