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所称的“经营者”和“相关市场”概念的定义性规定。“经营者”界定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本法上的经营者,是指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关键在于它是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不在于它的具体组织形式。“相关市场”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竞争关系或者垄断行为所发生的市场。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分析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基础,在反垄断案件中常常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反垄断调查中涉及被调查对象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时,相关市场界定得越窄,作为被调查对象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越大,一般认为其行为对该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的影响也越大,因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和规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则反之。具体而言,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本条所称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商品因素。分析商品因素,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认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品是否属于构成竞争关系的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即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市场”,关键在于消费者认为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这种可替代性首先取决于商品或者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性能或者用途。例如,在国外的案例中,作为消暑食品的雪糕和冰淇淋曾被认定为属于同一个商品市场。而对维生素产品,从维生素的特殊性能和不同用途出发,7种维生素曾被认为属于7个不同的商品市场。此外,价格因素也会对可替代性造成影响。如果价格差异过于悬殊,例如,一般市场上出售的便宜香水和高级化妆品店出售的高级香水,虽然性质和用途相同,一般被认为属于不同的商品市场。本条所称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地域因素。分析地域因素,需要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即经营者销售特定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购买到与之相竞争的商品的地域范围。具体而言,需要考虑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地区之间的差异,不同地域商品的价格差异,消费者的特殊偏好以及商品的运输费用等。例如,在商品销往全国而运输费用无关紧要的情况下,整个国家可能被界定为一个地域市场;但是,对于对原产地有特殊要求的商品而言,一个很小的区域也可能单独构成一个地域市场。本条所称“一定时期”,指的是相关市场中的时间因素。时间因素的作用体现在它对商品因素和地域因素的影响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昔日的替代商品可能已经被淘汰,新的替代商品会应运而生,相关商品市场随之发生变化;同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区差异逐渐缩小,交通运输能力逐步提高,相关地域市场也相应发生变化。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