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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发挥的作用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来源:商事仲裁律师 作者:商事仲裁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反垄断法》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规定,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现实的可行性,保证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机构改革留有余地。为此,本法只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对于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根据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决定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可以决定由几个部门或机构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便于严格统一执法,同时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需要,本法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原则上应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据本法行使反垄断执法的职权,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行使反垄断法的执法权。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所有的垄断案件都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亲自处理,可能工作量太大,负担太重,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据该款规定,省级政府相关机构可以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该项授权只能给予省级政府的相应机构,不能再下放。

《反垄断法》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释义】本条是对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发挥的作用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规范,将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在市场竞争中,行业协会还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一方面,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通过制定章程,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照本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不能为了行业利益而组织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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