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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日期:2013-06-14 来源:商事仲裁律师 作者:商事仲裁律师 阅读:1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反垄断法》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规定。反垄断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对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关系重大。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同时,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经济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确保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以提高生产效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反垄断工作的机构,需要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分析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结构,拟订符合我国国情的竞争政策,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对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在具体定性上,要看其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为反垄断执法提供参考和依据,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竞争状况,运用经济分析等方法进行判断。从许多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实际做法来看,反垄断法只能是构建起反垄断的基本制度框架,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内容还要依靠权威机构制定的反垄断指南来解决。例如,如何具体认定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如何认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豁免的协议,如何具体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何判断经营者的集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在具体实践中,往往需要靠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所制定的反垄断指南来指引。本法将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的职责赋予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市场竞争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地制定、修改有关的反垄断指南,以保证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本法规定,承担反垄断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由国务院规定。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有多个部门承担着反垄断行政执法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反垄断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有效性,本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反垄断执法工作,督促各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在对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上,如果有关机构的意见发生分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可以进行协调,以保证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除了前面四项职责以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赋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他职责,以更好地执行反垄断法。本条只是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进行规定,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如何设立,委员会由哪些机构、人员组成,委员会如何履行其职责,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规则的制定等事项,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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