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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律师

  • 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交错
    日期:2013-07-17 点击:61次

    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交错今天我们还请到了两位著名的教授来做点评:一位是著名的经济法、企业法领域泰斗级人物、著名法学家刘文华教授,刘教授对公司社会责任在我们国家也是奠基人之一,很早就提出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思想;第二位点评嘉宾是远道而来的著名的青年法学家,也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在公司法、证券法、商法领域久负盛名的冯果教授。冯教授现在正在中央党校学习,这意味着冯教授又要进步了,这是件好事,冯教授在百忙之中来参加这次学术活动,对两位的到来我们再次表示感谢。

  • 现行立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及其问题
    日期:2013-07-07 点击:80次

    现行立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及其问题 如果将眼光放到整个民商法制度层面,就整个财产权权利变动模式的设计而言,将股权变动模式解释为债权形式主义的优势则更加明显。因为无记名股权、上市公司股权的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已成定论,从体系上应尽量避免人为割裂大同小异的各类型股权的变动模式。虽然《物权法》对记名股权质押采工商登记主义并非最优选择,但也不至于要到放弃债权形式主义而转采意思主义的地步。对股权变动统一采债权形式主义,仅针对不同类型股权的特点分别设计权利变动的外观标志,在逻辑上会更加顺畅,体系上也更具美感。

  • 技术入股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若干问题探讨
    日期:2013-07-04 点击:51次

    技术入股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若干问题探讨根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技术入股型公司的实际情况,笔者“推导”出了上述技术入股股东的特殊权利与特殊义务。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立法上对技术入股股东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尚诸之阙如,为了简化有关当事人对此协商过程、节约交易成本,有关部门宜根据现行相关法律,以任意性规范的形式明确列出技术入股股东的一些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当然有关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细化约定技术入股股东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有关特殊法律责任。

  • 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是无效行为
    日期:2013-07-04 点击:72次

    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是无效行为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者大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母公司无视上述规定,明目张胆地要求自己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这就把上市公司变成了自己的担保器,而上市公司的广大小股东和债权人在多数情况下对此要么被蒙在鼓里,要么虽知情却无能为力。对于上述规定,有关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意见,甚至呼吁对此作出修改。比如说商业银行,他们更愿意选择上市公司做保证人或抵押人,而不管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债务人的子公司。因为上市公司的资信比较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信用。

  • 股权分置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提出与进展
    日期:2013-07-04 点击:81次

    股权分置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提出与进展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个市场的分割,强化了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和控制权配置效率,为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加快优胜劣汰与行业整合创造了条件。随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将更加灵活,收购成本将不断降低,收购效率将大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即将迎来新一轮收购兼并高潮,这给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

  • 股东质询权与其他保护股东利益手段之关系
    日期:2013-07-04 点击:94次

    股东质询权与其他保护股东利益手段之关系股东利益受损之后,既可以依据质询权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又可以依据其他保护股东利益的手段寻求救济,此时股东质询权与其他保护股东利益的手段存在竞合关系。例如,股东质询权的行使依赖于董事的说明义务,如果董事违反说明义务,则是对股权质询权的侵害,此时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关于质询权的规定寻求司法救济。与此同时,如果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了质询,但董事并未履行说明义务,股东会却做出了相关决议,则构成决议程序违法,股东又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 我国新《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意义
    日期:2013-07-04 点击:305次

    我国新《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意义当公司因受侵害人不正当的控制无法行使公司诉权时,股东因公司受损而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一定利益,却不能得到救济;与此相反,公司控制着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必花费成本,处于事实上的豁免状态。公司独立人格的绝对化纵容了公司控制着的“不正当致富”,“即以某种道德上错误的方式通过牺牲他人的利益致富” 。

  • 防范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风险的路径
    日期:2013-06-28 点击:93次

    防范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风险的路径 从完善我国上司公司治理结构的途径防范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风险,关键是完善“两会一层”之间的关系。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明确和强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责任义务的基础上,重点是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引入外部人监督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平衡上市公司内部力量不平衡的状况。为了弥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以及公司法没有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的不足。

  •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探究
    日期:2013-06-28 点击:81次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探究 防范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风险的各种制度,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对各种利益的平衡实现对上市公司的规制,化解并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在处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时就要考虑是通过制度构建转移风险还是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进行防范。

  •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立法完善
    日期:2013-06-28 点击:72次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立法完善 董事会构成除股东派出董事、职工选举职工董事外,董事的选择还要考虑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建议扩大董事会的规模,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董事会成员可以考虑接纳来自债权人的代表,与集团有重大交易活动的其他厂商也可以派出代表进人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以强化集团与企业集团的业务稳定性,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另外,还可以聘请有管理经验的专家进入董事会。最近,在我国企业界出现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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