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商事仲裁律师
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律制度上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这里所说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采用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时,既可以是借款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向银行提供抵押,也可以是借款人和银行以外的第三人以其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向银行提供抵押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
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审查的规定 商业银行接受贷款申请后,接下来就要进行贷款审查工作。贷款审查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对贷款审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贯彻严格审查的原则。
关于商业银行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规定 国家实行紧缩政策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指令商业银行提高其贴现率,而是通过提高自身的再贴现率,来指导商业银行对其客户提高贴现率。是否提高贴现率,提高多少,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利益自主决定。商业银行在这一货币政策的指导下,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一般也会相应提高其贴现率。
商业银行法中对存款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资本总额中,自有资本只占一小部分,而负债则占相当大的部分。负债经营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客户的存款构成,存款规模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关系着商业银行的兴衰,因此,各国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存款业务,注意对存款人的保护。我国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在此次修正中这一部分规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相关法律规定 对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规定了以下内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及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对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条件;对购买商业银行股份的限制和批准等。另外还对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首先,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次,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要依法并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国家利益是指国家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其利益有时会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矛盾,这就需要商业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好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为牟取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规定 商业银行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商业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业务受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在取得贷款之后,要信守合同的约定,如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如不按合同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关于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规定 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之一为存款人保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是各国银行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包括存款人姓名、账号、地址、存款的种类、数额、签章式样等不得泄露给别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自愿”即自己愿意,当事人在与商业银行业务往来时完全受自己意志的支配,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左右。这里主要指客户在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时,设立、变更、终止其之间的业务关系,完全出自双方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的干涉。凡是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平等情况下进行的业务行为都属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