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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
涉外商事案件送达程序的协调及适用在法律文书能够到达境外当事人住所地的情况下,境外当事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即使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受送达人也可以以文书未翻译为受送达人本国文字为由拒收。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受送达人不将送达回证邮寄回来,不应诉。采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来提高送达效率,但不能解决涉外送达问题。通过邮政部门查询或其他方式确定文书已经送达,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仍必须等待六个月的时间,送达才算生效。
流通票据法中的持票人权利票据法案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流转,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到与票据有关,但却属非票据法上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即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调整的基于票据的发行而产生的票据上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持票人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浅谈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就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其本质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发生于当事人与该票据有关的一切民商事活动中,因此,凡属基于票据而发生的各种权利,均可以成为持票人权利,其中既包括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基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也应包括基于普通民事行为所发生的基础关系权利 。本文认为:持票人权利是正当持有票据者所享有的一切非法律所禁止的权利,包括持票人票据权利、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和持票人的票据基础关系权利。本文主要对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进行初步探索。
论跨国银行破产中的单一实体原则跨国银行一般被理解为在一个以上的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其独特的组织形式是一个总部和在不同的国家的分支机构所组成。这不同于有子公司的集团企业,因为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总是有整个公司实体资金的支持 。1990年国际商业信用银行(BCCI)的崩溃所证实的近年来国际性银行破产的经历,说明了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将来很有可能有其他跨国银行因欺诈、管理失误或者不利的市场情况而破产。
经济纠纷中债权人不愿诉讼的几种心态及对策经济案件所需费用高于其他种类案件。债权人一方面要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有的法院因经费紧张,还要债权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特别是债务人在外地的,还要承担一些不应承担的额外费用。所以,有些债权人打官司前者首先考虑的是承担诸多费用是否“值得”。
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几点探讨首先在立法技术上,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采用单纯的列举示例方法,显然已不足以涵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建议采用列举示例法与概括相结合的方法,以利于执法部门结合社会具体情况,对符合不正当竞争特征,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而不致无法可依。此种立法技术在我国许多部门法中均有体现,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
转账支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转账支票应如何处理呢?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言明未按期转账的事由,请求出票人重新开具转账支票或支付相应款额。如果出票人拒绝开票或付款,持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的区别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调整的手法和方法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因此,商事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论审判中的商事思维正确确定商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意识定位,是商事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基本着力点。因为商事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其他商行为的发生,其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确有与传统民事合同以及其他民事制度不同的地方,如果简单地以传统民法的思维考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那么就可能违背商事立法的精神,或者无法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案,因此,着力培养有针对性的审判法官的商事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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