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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相关问题“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着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客观情况。
仲裁机构移交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此类财产保全的审查和移交程序、法院内部的分工以及关于执行标的到位金额的司法统计等等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通过对近几年国内仲裁执行案件的深入分析,对部分争议较大的问题做了阐释,以期助益于司法实践活动。
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管辖问题之探讨仲裁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虽与诉讼程序有较大之区别,但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对申请仲裁人来讲,依然是最为重要的。为确保将来执行的顺利,申请人往往也会在仲裁程序中提起财产保全。
什么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具有司法强制力,但是仲裁的居中公断性质,不具有这些职能,所以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仲裁中财产保全案件的一点粗浅认识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尚未对案件作出裁决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将来的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经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程序。
论商事仲裁的管辖权异议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主要是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例如,在申请人东方电力安装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对销贸易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的条款为“一切因执行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裁决。”被申请人认为对仲裁机关约定不明确,根据仲裁法第16 条,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以《仲裁法》完善为视角: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仲裁毕竟是一种民间的自治机构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的处理,因此,它不可能像民事诉讼那样,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的裁决得以实现。所以,要充分地发挥仲裁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补充和辅助作用,司法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而且,由于仲裁完全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实行一裁终局,为了切实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由此可见,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支持与监督的关系。
关于我国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研究认为仲裁中存在第三人有违仲裁的保密性。笔者认为,第三方参与仲裁不会扩大知情人员的范围从而使当事人陷入原本并不存在的假想的危险境地。一方面,仲裁不像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增加第三人而泄露。
《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仲裁是当今社会解决当事人在民商事领域中发生的各种争议所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仲裁所具有的契约性、民间性或准司法性等特点,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与证据保全、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等进行司法审查。
对虚假广告治理的法律分析虚假广告的盛行是中国目前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本身能折射出目前社会一些深层次的东西,如并不强有力的执法、诚信资源的严重缺乏、巨大利益诱惑下的行为失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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