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不予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 转账支票的公示催告申请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崔霞
最近,接连收到几起早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转账支票的公示催告申请。在法院应否受理该类公示催告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民诉法对该类公示催告无禁止受理的规定,应该受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受理该类公示催告有违公示催告制度的初衷,不应受理。那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转账支票的公示催告申请呢?笔者倾向于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转账支票也属于支票的一种,且可以背书转让。单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似乎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时,不应审查支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而不能提取现金,其最长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转账支票,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期限的票据是不得背书转让的。依据《民诉法》的规定,能够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由此可见,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转账支票是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也不应受理该类公示催告。此外,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最大限度地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转账支票,付款人依法可以拒付,根本不需要法院出具任何手续,在此情况下,公示催告将失去它应有的意义,持票人完全没有必要再申请公示催告。
那么,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转账支票应如何处理呢?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言明未按期转账的事由,请求出票人重新开具转账支票或支付相应款额。如果出票人拒绝开票或付款,持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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