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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律师

  •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配合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75次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配合的规定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而且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单独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二者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应当进行密切的合作。

  •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215次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的规定 随着混业经营和银行业国际化、金融市场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银行机构为扩展利润空间,增强竞争能力,纷纷在境内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银行、非银行甚至非金融业务。近几年来,在国内外均出现了许多大规模的银行集团。但银行集团的一家附属机构限于困境,就可能影响公众对整个银行集团的信心。实行并表监管,有助于促进整个银行集团的稳健经营,保持公众对整个银行集团的信心。

  •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138次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职责的规定 全面检查的内容包括:报表和报告的准确性、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完善性及有效性、资产质量及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管理能力、会计处理的审慎性、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性、合规经营情况、非现场监管和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等。

  • 有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66次

    有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职责的规定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建立起来的,通过电子网络和计算机系统收集、分析有关银行业金融监管经营管理信息的系统。完善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可成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工具。通过实时提供信息和高速的量化分析,监管信息系统能增加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使监管机构能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提高监管效率。而在传统的非现场监管方式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层层上报,信息收集和分析往往不能很好地衔接,这样就难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关于银行业机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期限等做出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337次

    关于银行业机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期限等做出的规定 对监管者行为的约束,从准入审批期限和依据等方面规范推入审批行为,以体现银行监管“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其中,对机构设立审批、新业务品种审批和高管人员资格审查分别做出了不同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高管人员问题在复杂程度等方面有不同特点。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时应当公告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59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时应当公告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股票上市。所以,股票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在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可以依照授权作出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依照授权作出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的决定时,应当将这一决定及时公告,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知悉该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资格的情况。除此之外,依法作出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决定的证券交易所还应当将该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了解情况。

  • 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75次

    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对于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虽然在公告前知悉公告的内容,但在公告前不得将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泄露给其他的人。因为在公告之前,社会公众并不知晓其内容,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这时将公告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泄露给他人,那么,就可能会使获得信息的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取暴利,造成对其他没有获得信息的社会公众的不公平,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公告前知悉公告内容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承担着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的义务。

  • 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交易的一项基本制度
    日期:2013-07-27 点击:44次

    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交易的一项基本制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除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以外,还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对于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告者还应当将公告的文件置备于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使社会公众能有更多的途径充分获知信息,从而保障社会公众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 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对其所公告的虚假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56次

    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对其所公告的虚假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股票、公司债券依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公告上市报告文件,并依法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司还应当依法公告临时报告。如果公司公告的这些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那么,就可能使社会公众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由此而使社会公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对于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提交并公告临时报告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点击:128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提交并公告临时报告的规定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重大投资行为是指公司进行数额较大的投资、对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对公司的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投资等行为。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是指公司作出的、以较大数额的资金去购买、置备某一财产的决定或者购买、置备某一有较大影响的财产的决定。由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很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它们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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