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法原因给付,系指出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实施的给付,如在赌博情形,赌输一方向赌赢一方给付金钱。对于此种情形下的不当得利,给付方可否请求返还,学者们的普遍观点是:给付方不能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并且国家还可以对此情形下交付的财产予以没收。
虽然不当得利属于事件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行为范畴,但是,由于不当得利是一种准合同,因而专门适用于认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无关联主义”,对于不当得利这种准合同应该可以类推适用。给付方完全有权利请求返还;至于给付原因的“不法”问题,则应该另行依法处理,比如对于赌博者依法给予处罚,而不应将这种“不法”和不当得利能否返还关联起来。另外,国家也不应该没收给付方交于他方的利益。有必要予以特别说明的是,在有些情形下,该有关利益根本无法没收。
为说明问题,试举一例。78岁并有配偶的男子甲与22岁的未婚女子乙约定,甲给乙买房一套,乙则与甲同居5年。甲履行承诺后,乙即与甲同居,但同居至第三个月届满即违背承诺,不愿继续同居下去。这里,甲乙同居违背了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故二人间的约定无效,于是生出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乙女所得套房应该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甲男,而不应该由国家没收。至于二人的同居行为,若法律有处罚规定的,从之;若无,则仅余道德谴责而已。
一个相关并且有趣的问题:甲男是否得利了?依照一般社会观念,甲男在和乙女同居过程中确实是得利了,但很显然,甲男所得的这种“利”国家是根本无法没收的。
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情形下不当得利的返还这类问题时,不应该以没收有关利益作为对当事人不法行为处罚的手段,不应搞“私法公法化”,而应“公私分明”,各行其道,而这正是“无关联主义”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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