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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律师

  • 关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权利及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49次

    关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权利及责任的规定 :一是商业银行承担有限责任,其有限的责任范围是“全部法人财产”,这里所说的全部财产不仅是其注册资本额,而是指银行的全部实有资产,包括注册登记的资本金和经营累积的财产;二是商业银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国有银行,国家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这一款的规定,使商业银行企业法人的性质更加明确,彻底划清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了经营风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

  •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日期:2013-07-29 点击:39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就是将其贷放给工商企业出去,满足其资金需要,支持生产、建设等。同时,商业银行也收取贷款利息,获取利润,维持商业银行的运营、对存款人支付存款利息。商业银行依据企业等的不同需要,发放期限不同的贷款,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 关于商业银行性质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55次

    关于商业银行性质的规定 商业银行不仅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现风险时以其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般的企业法人可以不是公司,而商业银行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职权行使,都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关于商业银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267次

    关于商业银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从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的规定,这是制定商业银行法最直接的目的。稳健是相对于风险、不安全而言,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就是为了保障商业银行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制定商业银行法之初,在提交法律草案的议案说明中特别提到了商业银行在经营运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过于陈旧,监管的标准不够明确,因此出现了不少金融机构违规、违章、超业务范围经营等问题,造成了金融秩序混乱,给金融业发展留下很多隐患,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行;二是信贷资产质量不高,坏账、呆账比例过大,造成银行的经营困难。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日期:2013-07-29 点击:110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各国的银行监管当局通常都参加有关的多边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多边国际银行监管组织为各国的银行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的论坛,促使其共同实施有效的跨境银行监管。目前银行业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就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会在成立初期主要是探讨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方式,力求填补银行监管的漏洞,但其更广泛的目标是促进对监管工作的认识,并在世界范围内提高银行监管工作的质量。

  •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关系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119次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关系的规定 银行业自律组织,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活动往往带有市场性、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要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稳健地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防止其片面追求行业利益最大化,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因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发布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79次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发布的规定 及时、准确地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相关的数据资料,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的前提,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在本法中需要赋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分析和处理的权力。

  •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58次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的规定 公共财政资金是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后防线。各国的经验表明,当银行业突发事件引发的风险超出金融体系自身的承受能力时,输入财政资金进行救助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过去处置银行业突发风险事件的实践中,地方财政部门的介入发挥过重要作用。所以,法律明确财政部门介入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的制定过程很重要,通过制度的规范能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合理、有效运用。

  •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点击:136次

    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制度的规定 银行业突发事件不同于社会突发事件,但又与社会突发事件存在密切联系,两者相互影响,在一定条件下还会相互转化。例如,大型传染病、战争、核袭击和严重自然灾害等都会考验银行业的运行和支付能力,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银行业的重大突发风险;而银行业的支付危机,也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并进而带来社会政治危机,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或严重倒退。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据此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督管
    日期:2013-07-29 点击:197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据此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督管理行动的义务 风险预警机制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以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趋势,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同级组水平比较分析、模型分析和专家判断等方法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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