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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律师

  •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日期:2013-06-28 点击:98次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外部环境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较弱。从证券市场来看,目前仍然很不完善,有关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很不健全。特别是占股份总数比例大头的国家股、法人股尚未能在公开流通转让,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流通转让的只是占股份总数很少的个人股。这样的证券市场是很难对公司董事、经理产生压力的。从人事管理方面看,目前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还未建立,国有企业的经理名义上是由董事会聘任,但实际上基本仍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而且干部终身制和“能上不能下”的机制仍未得到根本改观。这都很难对公司的董事、经理构成压力。

  • 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是无效行为分析
    日期:2013-06-22 点击:64次

    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是无效行为分析 确切地说不是为了公司董事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物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公司资本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有无能力如期足额地清偿公司所负的债务。如果公司将自己的财产拿来为自己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一旦股东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出现违约行为的话,容易将公司拖入巨额的债务链条中去,从而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足性。

  • 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基本征管办法
    日期:2013-06-22 点击:69次

    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基本征管办法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问题
    日期:2013-06-22 点击:2853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日期:2013-06-22 点击:1488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 商业性担保公司立法规制相关问题分析
    日期:2013-06-22 点击:73次

    商业性担保公司立法规制相关问题分析 信用担保机构按服务对象及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与互助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并由政府管理,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贷款担保,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工具。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般是以企业、社会个人出资为主组建,以独立经营、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它商业业务为主要特征,其所从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只是其经营业务之一。

  • 关于不法原因给付情形下不当得利的返还
    日期:2013-06-17 点击:1337次

    关于不法原因给付情形下不当得利的返还 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情形下不当得利的返还这类问题时,不应该以没收有关利益作为对当事人不法行为处罚的手段,不应搞“私法公法化”,而应“公私分明”,各行其道,而这正是“无关联主义”所要求的。

  • 关于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情形下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3-06-17 点击:132次

    关于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情形下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 将此处的思想进行引伸,我们还会发现:虽然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人员均不得经商④,但对于这类人员违背规定经商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也应就该合同本身作判断,而和这类人员的违规行为没有关联;至于对这类人员的违规行为,则应另行依法惩处。

  • 关于票据行为人违反诚信原则时票据行为的效力
    日期:2013-06-17 点击:101次

    关于票据行为人违反诚信原则时票据行为的效力 相对于前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一些。按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理③,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对于票据行为的效力,只应就其本身的因素作判断,即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有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票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这几个方面进行考察而和票据行为人是否诚信毫无关联。至于票据行为人违反诚信原则的问题,应该另行依法处理。

  • 关于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3-06-17 点击:145次

    关于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仅适用于公司董事,而且也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此处关于合同效力的分析,不仅仅适用于公司董事,也一样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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