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票据法》对票据行为人所设定的诚信义务。除此之外,《票据法》第21条、第83条以及第88条也都是关于票据行为人诚信的具体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假设某人在签发票据时违反了《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那么,出票行为的效力如何?
相对于前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一些。按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理③,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对于票据行为的效力,只应就其本身的因素作判断,即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有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票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这几个方面进行考察[8](P276),而和票据行为人是否诚信毫无关联。至于票据行为人违反诚信原则的问题,应该另行依法处理。
行笔如此,欲予以说明的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本文主张的“无关联主义”是吻合的,可以说是“无关联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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