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商事仲裁律师

关于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3-06-1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旧《公司法》第61条和新《公司法》第149条都有规定,并且新、旧《公司法》均规定,董事违反该义务而获得的收入应该归入公司所有。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

关于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公司法》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那么,董事违反了该强制性法律规定所对外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但是,依照“无关联主义”,对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只应就该合同本身作判断,从该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有关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以及合同内容是否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这几个方面进行考察,而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董事之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这个问题毫无关联 [7](P58)。董事违反了有关规定,应另行依法处理,而不应因为这种违法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仅适用于公司董事,而且也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此处关于合同效力的分析,不仅仅适用于公司董事,也一样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