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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仅仅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而不必去进行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正因为市场支配地位在带来规模经济好处的同时,会影响、限制市场的竞争,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控制,就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营者集中应当依法进行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实施集中时,应依照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中所做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实施集中时也都要严格遵守。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规定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从事地方封锁等行为,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阻碍了商品的自由流通,不利于在全国形成统一、有序的市场,应当坚决制止。考虑到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与本法主要规范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反垄断法并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使消费者整体获益。因此,本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而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同时,也要研究借鉴国外反垄断制度中一些通行规则,并为我所用,以构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相符合,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特点相适应,能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监督检查部门对经营者违反强制措施予以处罚的规定 有效地制止违法活动,防止、避免违法经营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乃至全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近几年来,我国市场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等现象较为严重,不仅侵犯和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及声誉,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情节”主要指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大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定:有奖销售的规模、持续时间、对于推销商品的影响程度、设奖数量及金额、非法所得数额或商品销售额等。对于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还要看所推销商品“质次”的程度,是否会造成对消费者生命财产的损害等。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确实存在,就应当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制止该侵权行为的继续,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更大的损害。
关于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和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行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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