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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专栏简介

商事仲裁律师

  • 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69次

    关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 法律除直接规定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以自救,如回避制度。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自救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对仲裁庭的组成情况,特别是仲裁员的个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 关于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485次

    关于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死亡、或因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绝担任仲裁员、或拒绝执行仲裁员职务时,对仲裁程序的进行发生什么影响呢?德日仲裁法均规定,对此,应分情况区别对待。不是在仲裁协议中预先选任的仲裁员出现上述情况的,选任此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另选新的仲裁员;在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员发生上述情况的,仲裁协议即丧失效力。我国仲裁法对此种情况未作规定,应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处理。

  •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日期:2013-06-13 点击:225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即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及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均为奇数。当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时,设1名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有一定的特殊权利。

  • 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日期:2013-06-13 点击:124次

    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声明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文书,必须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代理,只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的仲裁活动,无权处分当事人的权利。另一种是特别代理,可代理当事人处分权利,如放弃或变更、承认、反驳仲裁申请,提起反请求等。特别代理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没有拘束力。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日期:2013-06-13 点击:107次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申请人胜诉。仲裁裁决后,如果申请人胜诉,裁决的执行就有了保证;如果申请人败诉,则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关于仲裁协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是否提出异议及提出异议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66次

    关于仲裁协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是否提出异议及提出异议期间的规定 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应驳回起诉;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则应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并继续诉讼程序。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的,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另一方不得再提出异议或以此为理由上诉或申诉。

  • 关于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及其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09次

    关于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及其期间的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对等享有根据仲裁员名册指定仲裁员及仲裁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所以,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同时,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关于申请仲裁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83次

    关于申请仲裁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并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根据的事实、理由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所发生的纠纷,以及申请仲裁的根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应当举出证据,如果不是自己持有的,应写明情况,请仲裁委员会调取;如果有证人,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了解的事实,以便于仲裁庭调查。

  • 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52次

    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条件的规定 这包含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和管辖两层意思。①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同时,必须属于仲裁法允许仲裁委员会主管范围的争议;②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是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时的管辖权及提出异议的时间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32次

    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时的管辖权及提出异议的时间的规定 在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至仲裁程序进行中,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即应在首次答辩书中说明,最迟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视其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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