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及其期间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立即进行处理,经审查,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受理条件有缺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能够补正并在指定期间进行了补正,也应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根本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为避免拖延时间,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仲裁委员会送达答辩书副本的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对等享有根据仲裁员名册指定仲裁员及仲裁规则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所以,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同时,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享有申请权,被申请人享有答辩权。答辩就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以及所列举的事实、理由作出辩驳,以便通过仲裁审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辩书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申请人对自己在答辩书中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被申请人书写答辩书,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答辩是被申请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答辩,也可以不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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