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委托代理人及其程序的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委托代理制度为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进行仲裁活动中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方便。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亲自进行仲裁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仲裁法未作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每一位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可延伸适用于仲裁。在以后出台的仲裁规则中会有规定。
委托代理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代理关系才能成立。但受托人要代理委托人进行仲裁活动,还必须由委托人向受理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证明文书。仲裁委员会要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受托人才能取得代理权。
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声明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文书,必须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代理,只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的仲裁活动,无权处分当事人的权利。另一种是特别代理,可代理当事人处分权利,如放弃或变更、承认、反驳仲裁申请,提起反请求等。特别代理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没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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