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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途解除时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后果 原审判决中,将某公司的损失确定为其在唐某未来经营期间可向唐某收取的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以及特许加盟费,按合同约定,前两项费用的损失,需根据营业额计算,因唐某违约而不能确定,只能酌情判断;关于特许加盟费,因原审判决部分返还,故就返还的部分构成某公司的损失。综合考量某公司的损失,原审判决唐某偿付违约金15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因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某公司选择了解除合同,故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二审同时认定鉴于某公司无需返还特许加盟费,故无加盟费损失;至于某公司上诉所称其损失还应包括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因未能提供证据,也未予认定,最终判决唐某支付某公司违约金3万元。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如何理解"直营店"?直营店是否仅指特许人直接经营的店?笔者认为,直营店应当包括特许人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所经营的店。首先,从立法目的解释上来看,《条例》作出"两店一年"的规定,是出于确保特许人具有特许经营实力的目的,无论这种实力是通过其直接经营获取的,还是通过其关联公司或者其他途径能够为其所控制的,都应当视为满足了该规定。其次,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中直接认定相关特许经营资源系由特许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海事诉讼的管辖法院与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由当事人提出。起诉前的保全请求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中的保全请求则应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和条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发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根据碰撞船舶的国籍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船舶之间没有发生实际接触,但一船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导致了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种情况在学理上称为“间接碰撞”。典型的例子如一船航行速度太快,驶过引起的大浪掀翻了临近的小船。“间接碰撞”不是我国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碰撞,但处理这种事故时,应该适用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规定。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通常要向旅客发行客票。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是旅客乘船租提取行李的凭证,也是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重要依据。客票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如果是不记名的客票,在船舶开航之前可以转让,因此还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在船舶开航之后,不记名的客票就不能再转让,又变成单纯的证据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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