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条件的规定。
当事人向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权来自当事人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协议无效,当事人不能将其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委员会也无权仲裁。
另外,仲裁协议的存在,也使仲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得以明确,正如诉讼中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原、被告一样;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提请仲裁的目的所在,也是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导向,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
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事实,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这包含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和管辖两层意思。①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同时,必须属于仲裁法允许仲裁委员会主管范围的争议;②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是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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