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商事仲裁律师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仲裁法中的调解制度与原有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中的调解制度不同。在原有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凡未经调解,不得进行裁决,只有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当事人又反悔的,才可进行裁决,但在仲裁法中,调解并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这就给了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自由,更符合仲裁的特点。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后,裁决即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则可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是在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全部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主张权利并进行质证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反映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对争议事实的认识、对自己诉讼请求的主张。当事人最后意见的陈述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意义重大。
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措施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方法,对书证,可采取复制、拍照的方法;对物证,可采取提取、封存的方法,对不易移动或不易保存的物证,可采取勘验现场,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拍照、绘图、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对证人,可以采取及时询问、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等方法。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裁决的效力会因此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对裁决的效力提出异议并拒绝执行。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即在缺席裁决中,由于被申请人不到场,申请人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可不经被申请人的质证而得到仲裁庭的承认,仲裁庭可以以此为据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仲裁庭收集证据职责的规定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争取胜诉,他们常常积极地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是真实的、有根据的。因此,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讲,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又由于当事人主张事实、提供证据都是向仲裁庭实施的,以便得到仲裁庭的确认,获得司法保护。因此,提供证据又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
关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的规定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缺席裁决对被申请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如被申请人无故缺席,就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不能反驳对方的证据和要求,这就等于变相承认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和仲裁请求,当仲裁庭也收集不到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证据时,缺席的被申请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并不得以未出庭为由拒不履行裁决。
关于仲裁开庭审理原则的规定 如希望仲裁活动公开进行,以使其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法,也可以协议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仲裁庭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家秘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和科学技术的各种秘密。保护国家秘密是全国人民的义务,因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改变,这是强制性规定。
关于仲裁员的更换及仲裁程序如何进行的规定 重新组成的仲裁庭的权限,以及新的仲裁庭可以在何种程序上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问题大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学理上多认为,有关的仲裁庭重组后,一般说应重新进行仲裁程序。因为新的仲裁庭没有义务对原来仲裁庭的工作负责,而且新的仲裁员只能根据自己仲裁案件时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判断和确信作出裁决。各国仲裁实践一般也是这么做的。
关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时间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时间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当事人会被告知在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回避,可在这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