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规定。
和解是指当事人直接交涉解决争议,没有第三方参加。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经双方协商,仍可进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应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后,裁决即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则可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和解后反悔,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原因在于: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原有的仲裁协议对争议事项仍然有效。故而,当事人可再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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