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的规定。
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有关开庭日期的书面通知后,应按时参与仲裁庭的审理活动。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可向仲裁庭提出延期或休庭的请示,并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如果未经仲裁庭同意,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未经同意中途退庭,可以按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缺席裁决对被申请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如被申请人无故缺席,就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不能反驳对方的证据和要求,这就等于变相承认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和仲裁请求,当仲裁庭也收集不到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证据时,缺席的被申请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并不得以未出庭为由拒不履行裁决。
缺席裁决制度是针对无故不出庭或退庭的被申请人设立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仲裁秩序,确保案件的及时解决,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仲裁庭办案。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均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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