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本法所称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明确构成垄断行为的界限,设立相应的禁止性规范和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实施垄断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目的。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维持正常的竞争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在价格引导下,在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下,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提高社会生产力。制定反垄断法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促使经营者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这显然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同时,反垄断法也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兼顾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政策的统一,在若干具体规定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的规定,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反垄断法作为一部竞争法,与我国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是:
(1)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而不是直接地保护特定的竞争者。它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竞争格局,解决市场中有没有竞争的问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解决不当竞争的问题。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国的实际,也规定了若干反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对维护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市场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
(2)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反垄断法并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使消费者整体获益。因此,本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而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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