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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律师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提交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变更、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选定报刊的变更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提交并公告中期报告的规定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与公司有关并将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不仅其结果有可能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该诉讼活动本身有可能会对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引起其股票、公司债券的大幅度波动,从而对股东、债权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中期报告应当载明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果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上市文件不真实,那么,就会使社会公众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该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时应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的规定 投资者通过了解、分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了解已成立的公司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发行的债券。因此,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以外,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 发表权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属作者的人身权利,为什么著作权法要对发表权的保护予以时间限制?这是因为,发表权与其他几项人身权利相比有其特别之处。首先,作品的问世会带给作者经济利益,这就使发表权成为一项与财产权益直接相关的人身权利;其次,作者去世或者终止、变更后,这项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来管理和行使,并且基于作品的发表而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的规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由于著作权中的这几项作者的人身权利原则上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即使当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仍旧可以通过其作品的存在而得以体现),并且可以独立于财产权而单独存在;也由于这几项权利与作者本人的品德、才智、声誉、荣誉直接相关,并且涉及到作品的归属,以及作品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作者的创作原意等方面,因此,对作者的这几项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作者生前的问题,也是一个永久性问题。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在我们国家法律生活中尤其是司法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学者应当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我注意到,尽管这些案例在出台前,可能也征求了部分专家的意见,但总的来讲这种征求只能算是内部征求,现在向社会公开,我们学界应该好好地研究这些指导性案例,由此看一看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还需要怎样完善,当然我们也要评价它一些成功的做法。今天之所以没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同志参加,就是为了给各位专家提供畅所欲言、品头论足的环境。今天讨论的成果,一是要跟法制日报社评论部合作,供评论版选用;二是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给中央司改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部门。希望今天的讨论能够实实在在地对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样才不委屈李友根院长和解亘博士不远千里而来。
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 我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甘培忠老师;我们非常熟悉的、尊敬的、亲爱的董安生老师,董老师是今天听到我们会议的消息后,从市里冒着堵车的风险赶回来的,只吃了一点饭,但是我们能听到董老师的发言,老师的辛苦也就没有白费了;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蒋大兴老师;我们非常熟悉的、盛名远播的刘俊海老师;另外还有两位实务界的资深律师,一位是郝志刚律师,是洪泛广住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学术和实务上都有非常高的造诣;另一位是我们非常熟悉的、给我们非常多教诲的钱卫清老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我们还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人大法学院的两位中青年学者--姚海放老师、杨东老师,杨老师今天晚上有本科生的课,之后会赶过来。我是三年级的博士生吴春歧,希望多多指教。
北京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现在诉到法院的案件总体的案由是多方面的,应该说还有一种纠纷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讨论的是公司设立期间的纠纷,这是我要讲的第一类纠纷。实践当中公司设立纠纷也是比较复杂的,这类案件处理得也非常多。因为它不能完全用公司法进行调整,或者叫预约设立公司期间的纠纷,应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设立之后,公司的预约设立公司的行为应该由新设立的公司来承继,公司没有设立成就有纠纷了。公司设立时的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应该适用公司法,但是有一些公司法里的原则在适用中要关注到的,妥善的处理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中国股票市场的深层次问题的思考 林义相博士首先从我国股市产生和发展历程入手,探讨了我国股市的特征。认为我国的股市是政策市,政府的政策影响着股市。中国股票市场表面上看起来,最直接是供求决定了股票价格的波动,但实际上无论是股票的供给的质量和数量以及股票的需求即资金都是由背后的企业制度、银行制度、金融体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决定的。从逻辑上讲,股市矛盾解决应该从外到里的进行,而现实是从里向外进行的。股市改革措施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理念层面、政治层面和技术层面。理念层面是最高的层次,股票市场重大的发展和突破,包括股市的产生、重大政策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来自理念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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