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
[释义] 本条是有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职责的规定。
该条在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其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
一、非现场监管的含义
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是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银行监管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具体而言,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如各种模型与比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原则16要求“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原则18要求“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非现场检查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这些资料包括基本财务报表及有关辅助资料,能详细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和财务状况。其中包括准备金提留及表外业务。监管机构在非现场监管中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检查其对资本充足率或风险集中度等审慎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非现场监管往往能发现银行的潜在问题,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期间发生的问题,从而使监管机构能提出预警,并要求银行在问题恶化之前迅速拿出解决办法。不管是定期进行的还是在问题发生时进行的非现场监管,监管机构所收集的信息,都可用来了解单个银行业机构或银行业体系的发展趋势,并作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层讨论的基础。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还可作为安排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使现场检查更有针对性,发挥现场检查的最大效力。
二、非现场监管的主要环节
非现场风险监管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一是采集数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送资料。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格式和口径报送基础报表和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规定格式的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形成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数据库;监管部门从数据库中采集所需要的数据,以进行非现场分析。二是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整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被监管对象报来的资料后,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到现场予以核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统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报送数据口径、连续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非现场监管指标及风险分析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归并。三是生成风险监管指标值。将基础数据加以分类、归并后,按照事先已经设计出来的软件系统和一套风险监测、控制指标、自动生成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盈亏水平和市场风险水平等一系列指标值。根据这些指标值,进行风险监测与分析。四是风险监测分析和质询。对计算处理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非现场风险监测分析的基本方法包括历史比较分析法、水平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被检查单位经营管理上存在和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被检查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对质询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五是风险初步评价与早期预警。监管部门要对历史分析、水平分析的结果、差异,以及导致上述结果与差异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得出该金融机构风险水平及发展趋势的初步综合评价,及时向被监管对象发出早期预警信号。并按规定写出非现场监管报告,提出采取的措施、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处理决定,监督被监管对象执行。同时应及时将非现场监管结论、处理决定和其他有关分析报告向本级机构负责人和上级机构监管部门报告,对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六是指导现场检查。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主要风险信号和存在的疑问,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时间、范围和重点,并合理分配监管力量,从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三、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建立起来的,通过电子网络和计算机系统收集、分析有关银行业金融监管经营管理信息的系统。完善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可成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工具。通过实时提供信息和高速的量化分析,监管信息系统能增加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使监管机构能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提高监管效率。而在传统的非现场监管方式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层层上报,信息收集和分析往往不能很好地衔接,这样就难以保证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非现场监管的内容
有关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各国大都将其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两部分。前者主要是检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要求,强调更多的是“合规性”,所以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及是否稳健安全不是其考虑的重点。风险性监管则旨在通过检查,观察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及其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确认经营风险所在,并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和办法,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承担过大的风险而导致经营失败,确保金融业的谨慎稳健经营。我国的非现场监管包含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其中合规性监管要素包括:信贷规模、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合规性内容。风险性监管的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盈利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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