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性规定。
许多国家的银行法都对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作出限制。各国银行法对关系人含义的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说,都是指那些与本行有特殊密切关系的人。由于这些人与银行有着这种密切的关系,银行对其发放贷款时,就很可能在贯彻各种贷款业务规则方面出现不严格的情况。这样,商业银行就不但违背了公正原则,使该得到贷款的得不到,不该得到贷款的却能够得到。同时,也给银行的安全经营留下了隐患,因为对借款人审查不严格,对贷款业务规则的要求的放松,就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大。因此,规定商业银行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对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界定的关系人的范围是: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包括本人的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条对向关系人贷款的限制是:
1.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对关系人发放贷款,一律要采用担保贷款的形式,并且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能比其他借款人的条件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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