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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浅论民事审判中自认的效力
    日期:2015-04-18 点击:144次

    浅论民事审判中自认的效力自认效力,从认识的角度可分为诉讼上自认与诉讼外自认,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所产生效力的不同。关于诉讼外自认的效力,一般认为,诉讼外自认只是证据的一种,即使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致,也只能作为法官自由心证认定事实的资料,也就是说,其证据力如何,由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加以综合衡量。对方当事人对该项自认的援引,是出于举证的必要,并不是因该项自认毋庸举证。

  • 诉讼调解和诉讼判决两者弊病
    日期:2015-04-15 点击:93次

    诉讼调解和诉讼判决两者弊病民事诉讼调解和民事诉讼判决虽各有存在的优势,但也各自存在着弊病。在审理案件中如果过分强调调解将侵害权益人的利益,使一些法律规定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不能达到依法治国目的。如果不注重调解,不做好调解工作,轻易裁判纠纷,容易使一些矛盾恶化,不能够达到“定纷止争”的审判目的。

  • 浅析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理解适用
    日期:2015-04-15 点击:206次

    浅析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理解适用现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源流,可以上溯至罗马法时代,当时,关于证明责任分配有两大原则可供遵循。其一为“原告应负举证义务”,其二为“举证义务在于主张之人,不在于否认之人”。本案原告甲所提主张本身就蕴含了“谁打的条谁还钱,字迹是乙的,所以乙还钱”这一三段论推理过程,所以甲应对字迹是乙的负举证义务。乙对于字迹是不承认,即否认,否认之人不负举证义务。

  •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及其意义
    日期:2015-04-15 点击:80次

    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及其意义现代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诚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由法律直接规定。然而,从法理上讲,法律只是对社会需求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即确认一定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发展。因此,判断合伙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取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存在的社会基础,即合伙是否具有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基础。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
    日期:2015-04-10 点击:74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责任构成要件上,违约责任需要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为违约行为侵犯对象为相对权,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要求的违法性仅指不具有正当事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者违背善良风俗之加害;违约责任不以损害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则以两者为构成要件。

  •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应注意
    日期:2015-04-10 点击:135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应注意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无效判决之前,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该申报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驳回申报,如果申报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浅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
    日期:2015-04-10 点击:279次

    浅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对已方不利事实的承认。当事人的自认,仅指诉讼上的承认,而不包括诉讼外的承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作出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程序的延续过程中。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结束后作出的承认,均构不成《若干规定》中的“当事人的自认”。

  •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8 点击:150次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的原因及对策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证人出庭作证,是为解决有关案件事实的争议,通过提供证言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事实基础,使得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结果而言,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诉讼活动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他人提供协助,使司法权顺利运作,具有利他性。反过来说,每个人在利用司法权的时候都有要求他人提供协助的需要。

  • 浅谈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
    日期:2015-04-08 点击:104次

    浅谈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由于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界定学界存在争议,界定的争议会导致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由此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使司法在人们心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打折扣。如理论一致认为在一审中法院审理案件时,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不经当事人的告诉法院不得受理案件,并且在审理中也要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然而实践中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受这一原则的制约。笔者这样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也是有悖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当其行为,应予以规制。

  •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日期:2015-04-07 点击:77次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使裁判者形成确信的程度。如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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