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本案属于变更执行主体还是追加被执行主体
    日期:2015-03-22 点击:67次

    本案属于变更执行主体还是追加被执行主体围绕是追加还是变更河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存在两种不用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追加该企业分支机构和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偿债义务;另一种变更被执行主体,法院裁定该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主体,由其承担偿债义务。

  • 执行过程中的“借条”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日期:2015-03-20 点击:94次

    执行过程中的“借条”应如何认定其效力这张借条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原告同意被告对利息出具借条,应认定原告已放弃对前一执行案的继续执行,前一执行案已经执行终结。对利息部分,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部分,原告可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承担违约金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从本案看债权转让的成立及对当事人的效力
    日期:2015-03-20 点击:97次

    从本案看债权转让的成立及对当事人的效力由于转让合同权利为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缺乏公示性,因此,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以后,还可能向其他人重复转让,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这里的通知实际上一种观念通知,事实通知,并非一种意思表示。当事人为通知义务,只要达到相对方即生效,而无须相对方同意,属于单方行为,即只要通知债务人,合同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 方某的行为是违约还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日期:2015-03-19 点击:55次

    方某的行为是违约还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为互负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在一般情形下,租赁合同的租金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应于使用后交付,但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约定租金的交付时间,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方某应于崔某交付第一年租金后交付房屋,因此,崔某应先履行其交付租金的义务,在崔某未交付租金时,方某拒绝交付房屋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但若崔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则方某不交付房屋,就构成违约了。

  • 连带债务中向其中一债务人主张权利能否对其他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15-03-19 点击:2973次

    连带债务中向其中一债务人主张权利能否对其他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向部分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只能导致对该部分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时效中断之效力。

  • 本案家庭成员之债是否应由家庭财产清偿
    日期:2015-03-17 点击:49次

    本案家庭成员之债是否应由家庭财产清偿本案二被告未分家,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刘金为农村家庭经营户户主,与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工程,对家庭成员在同期对外承揽工程活动中所欠的债务,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经济独立,应认定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务,故应对被告刘洪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至于被告刘金辩称,胡一的欠款是儿子所欠,自己与儿子无经济上往来,理由不足,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为此,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应予支持。

  • 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日期:2015-03-17 点击:158次

    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中牟县交通局暂扣车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否给予赔偿。本案中小四轮拖拉机虽未缴纳养路费,但车上拉的是“鲜活”商品。被告在暂扣车辆时,应当考虑到在当时的环境下,若将车头开走,很可能会导致车上生猪受热、受挤压而死亡。而这些因素执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而是机械地执法,导致当事人生猪死亡13头。

  • 本案中承租使用权如何行使
    日期:2015-03-15 点击:53次

    本案中承租使用权如何行使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建设部1994年《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本案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15-03-15 点击:73次

    本案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追缴或退赔只是通过公权利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的一种法律救济,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有权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法律救济。

  • 本案是无因管理纠纷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日期:2015-03-14 点击:93次

    本案是无因管理纠纷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相应债的关系,无因管理纠纷就是无因管理双方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债的纠纷。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010-574257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