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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浅析网络诽谤的惩治与预防
    日期:2015-04-30 点击:71次

    浅析网络诽谤的惩治与预防法院应加大有关网络诽谤罪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典型案例等向大众宣传网络诽谤罪的构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合理利用互联网,不做非法的事情。特别是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介绍,告诉广大民众在互联网上也不是无限制的自由,随意捏造事实攻击他人是违法的。

  •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日期:2015-04-29 点击:69次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发挥首先在于它是当事人的一种行为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当事人在其民事活动中应予遵循,任何民事行为均不得违背之。另一方面,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无色性、抽象性,它所包含的范围极大,远远超出其他一般条款的范围。因此,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规定,是白纸委任状。

  • 浅议执行回转制度
    日期:2015-04-29 点击:184次

    浅议执行回转制度执行回转必须要有依据。关于执行回转的依据,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通常认为,执行回转的依据是撤销原法律文书后所形成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法院是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但也有人认为,执行回转的依据应包括执行回转的裁定和新的执行法律文书,两者各有分工,又互相配合。

  • 滥用诉权问题研究及对策
    日期:2015-04-29 点击:76次

    滥用诉权问题研究及对策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未对诉权以及滥用诉权进行明确界定,对滥用诉权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保护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受害者在受到侵害后难以寻求法律保护,而滥用诉权者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造成了权利滥用者的恣意和受害者的无助,这无疑又在客观上促进和纵容了诉权滥用。

  • 浅议立案调解中的问题与相应对策
    日期:2015-04-26 点击:95次

    浅议立案调解中的问题与相应对策立案调解与法院内部考核有冲突。法院历来将调解率、超审限率等作为考评各部门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依据。实行立案调解后,一方面部份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得到化解,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调解难度均较大,导致审判庭调解率下降;另一方面立案部门增加调解环节,不能及时调解结案,再将案件移送业务庭审理,造成交接难度,延长了审理期限。

  • 基层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26 点击:197次

    基层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院存在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或电话联系不上,或邮寄送达信件被退回,不去邻居、亲朋处认真询问查找,即作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依据,从而决定适用公告送达程序,以证明自己的审理程序合法。另外,有的法官在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后,因其拒绝应诉或拒绝受领裁判文书,经过劝说无效后,为了图省事,就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

  • 当前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及对策
    日期:2015-04-26 点击:184次

    当前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及对策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重挑战,司法公信力不高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法律未建立起充分的尊重与信仰;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信访不信法”怪像愈演愈烈;司法的公正性常常受到质疑,司法权威不高,执法环境不佳;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比例不高;“执行难”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外途径寻求救济现象时有发生。

  • 浅谈执行和解
    日期:2015-04-21 点击:59次

    浅谈执行和解如果执行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和解,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就必须做出如下选择:要么尊重生效法律文书,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要么进行执行和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现行民诉法和执行规定,选择的却是鱼与熊掌兼而得之的办法,其结果只能造成人们认知上和实践上的混乱,造成对国家法律公信力的损害。

  •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抵销制度
    日期:2015-04-21 点击:232次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抵销制度诉讼中的抵销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中抵销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诉讼措施,当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债务而起诉,被告可以以双方互负同一种类的债务,并且其债务已到清偿期而要求行使抵销权,通过抵销,当事人双方都可不再履行行为,即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了两种法律关系,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

  •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及缺陷
    日期:2015-04-18 点击:115次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理由及缺陷赃物及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某项财产是赃物,而当该项财产已经被国家没收并将之投入社会使用后,便不再是“赃物”了。因此,我们只能得出非法获取财物者无权处分赃物的结论,而不能得出任何主体在任何时间都不能处分赃物的结论,更不能得出赃物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结论。例如,司法机关就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使曾经作为“赃物”的财产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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