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滥用诉权问题研究及对策

日期:2015-04-2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滥用诉权问题研究及对策

作者:永城市法院 贾成宇 戚寒箫

诉权是民事主体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通行证,是其进入诉讼程序以及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但是,诉讼权利的行使一旦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正当限度就构成滥用诉权。司法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原告故意主张了原本不属于自已的权利,或者将与本案无关的人故意列为被告,或者明知无胜诉可能仍提出上诉,或者自我炒作,利用诉讼制造轰动效应,或者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拖延诉讼。但不当诉讼的现象呈现出表象化、描述化和多元化,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容易模糊滥用诉权行为和正当行使诉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对此,需要我们从理论的高度进行定性和分类,需要展开对诉权滥用的理论研究,从而厘清诉权滥用与诉权正当行使之间的界限,达到保障民众接近司法又防范诉权滥用的目的。

一、域外立法关于滥用诉权的规制

英国规制滥用诉权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侵权法中,英国认为存在因不合法民事诉讼产生的诉权,其成立条件不但要求起诉者有恶意,而且要求起诉“缺乏合理的原因”。

美国法律对滥用诉权用了稍微中性的词语来表达,称为轻率诉讼或者反复诉讼。美国对轻率诉讼的规制也主要在侵权法领域。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的规定,对违反者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制裁。制裁包括费用制裁和罚款。

德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以固定确切的条款来规定诉权滥用的涵意以及明确的规制措施,但大多数法院和法学界都认为,既然当事人有义务本着诚实信用和公正进行诉讼,那么当事人诉讼的策略和手段就不应有欺骗行为,否则就是对诉权的滥用,同时也是对对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

法国法承认滥用权概念,起诉或反诉都能构成滥用权利。至于是否构成滥用权利,其衡量标准决定于是否有恶意或等于有恶意的严重过失。

日本学者认为,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违反了对相对方当事人的信义,专门以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二、对滥用诉权的界定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和发展的背景下,人们更多强调和关注的是权利的赋予和保障,对于权利的膨胀和滥用则缺乏法律上限制和规范,再加上正确的权利观念尚未树立,导致滥用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除了滥用起诉权,还有提起反诉、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行使上诉权等,也都会在一定程度造成诉讼的延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能正确界定合理使用诉讼规则与滥用诉权,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对滥用诉权行为的界定问题。我国学者江伟教授等将非法行使诉权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二个方面:一、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行使诉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不具有诉权行使要件或显无诉讼理由却行使了诉权。陈桂明教授则提出以程序法定主义作为识别程序滥用的基本标准,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识别程序滥用的弹性标准。这些观点值得立法及司法实务界参考。简单的说,提起诉讼的行为人明知自已不享有诉权,但仍然利用诉讼程序而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人有诉权,但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达到非法目的并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都应作为滥用诉权处理。但在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诉权的自由性与滥用诉权的区别和界限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具体适用上也存在不少困难。例如,原告的行为要构成诉权行使的滥用必须要求行为者有主观上的过错,而当事人对原告存在过错的证明往往比较困难。

三、滥用诉权的规制

(一)国外对滥用诉权的规制和防范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对滥用诉权防范和规制不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设立诉讼审查许可机制;第二,按照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的原则,由败诉的权利滥用人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同时,规定“败诉人负担原则”的例外,即一旦滥用诉权的当事人胜诉,他仍将承担由于滥用诉权导致的诉讼费用,或者他将不能获得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费用补偿。第三,鉴于滥用诉权的行为对法律和审判权的不尊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剥夺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此行为具有可惩罚性。因此,可以规定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第四,针对一方滥用诉权引起的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对滥用诉权的既有规范及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9条、第111条以及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8条和第9条对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为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立案受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方法和依据,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规范当事人起诉行为的作用。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正当,反映在立法上即为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要件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符合诉权之要件,就是正当地行使诉权,否则当事人就是不正当行使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主流理论的认识,当事人之诉权细化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当事人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法院给予裁判的权利以及上诉的权利等等,但没有在立法条款中明确对诉权滥用进行界定,诉权滥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仅能通过民事诉讼法的既行规定给予间接的解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均将诉讼权利视为诉权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诉权在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中被细化为初审程序中的起诉权、期待胜诉权或胜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诉权滥用的间接规制也就相应转变为通过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其他的制度比如诉讼费用制度等等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进行一定的规范。

(三)规制滥用诉权的对策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未对诉权以及滥用诉权进行明确界定,对滥用诉权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保护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受害者在受到侵害后难以寻求法律保护,而滥用诉权者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造成了权利滥用者的恣意和受害者的无助,这无疑又在客观上促进和纵容了诉权滥用。我们应在确立诉权滥用预防机制的同时,确立诉权滥用的规制机制:

一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民间途径等。司法机关处理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计划、经济合同纠纷以及单位系统内部的矛盾等等,日常纠纷、家庭矛盾等等较为琐碎的民事纠纷,则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机构给予调解和处理。

二是引进诉讼保险制度,通过诉讼成本的社会转嫁方式,补偿投保人因参加民事诉讼而承担的经济支出,保障社会成员都能充分地享受接受裁判的权利。

三是确立诉权滥用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诉权滥用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受损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设立诉权滥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弥补实体法在规制诉权滥用上的缺陷,一方面可以遏制诉权滥用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能使受害方“求诉有门”,及时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

四是在诉讼程序内建构程序性规制措施。程序性规制主要是体现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理念的革新上,具体到制度设计上,包括诚信原则的确立、确立基于诚信原则的行为失权机制、诉权要件的确立、确立基于诉权要件的诉讼许可机制、上诉许可机制以及再审之诉、重构诉讼费用制度并确立责任费用制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