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如何理解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日期:2020-03-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4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儿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人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叫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观点】

—、住所的概念及在民法上的意义

住所是指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和社会生活,总是以一定的地域为中心。他所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集中发生在这一中心地域。这一中心地域在民法上即称为住所。

住所与住址不同。住址是指一个人居住的具体地点,如某省某市某街某号。住址可以频繁更动,而住所则不同,它在相当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住所是公民进行各种活动,参与各种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而住址则未必属于这种中心地域,不一定成为公民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籍贯也不同。公民的籍贯是指其祖居或出生的地方,不一定就是公民生活和活动的中心。一般而言,公民的籍贯与其所参与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得丧变更并无很大联系。而住所则直接关涉公民有关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承担。

住所与居所也不尽相同。居所是指公民的居住地点,它可以是公民长期居住的地点,也可以是一时居住的地点或场所。只有经常居住的居所才视为法律上的住所,具有与住所相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公民的住所,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概括说来,住所的确定在民法上的意义有:(1)它是决定失踪的空间标准,认定公民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为前提;(2)它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和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3)它是决定债务清偿地的标准;(4)它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以及决定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5)它是决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二、如何理解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一个人在生活中总要和其他人有多种交往,会有多种法律关系,为了便于交往和确立正常的法律关系,就需要确定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在法律上将法律关系的中心地称为住所®。住所包括两层涵义:一是要求自然人在一地有一个居所,即实际居住在某地(客观要求);二是要求自然人具有永久或无限期居住在该地的意图。(主观要求)。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上,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决定涉外法律适用之准据法的重要因素。此外,住所在公司法、国际法、选举法、税法等,都有重要意义。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公民从事一定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地点,以及诉讼管辖等,原则上是以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依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就被法律确认为公民的住所。公民的住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人只能有一个。如果需要变更住所,也必须经过户籍登记方能生效。如果公民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则可视为变更住所。

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其表明自然人居住在特定地方一段时间的行为或事实。一般而言,如果某个自然人实际居住在某地,该地就可被称为居所。《民法通则》中只有“居住地”而无“居所地”这一概念。最早在立法层面规定居所的是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在第11条和第12条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中,使用了“居所地”一词。在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中对居所地进行了细化解释。将之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可知,两者实质并无大的区别。只不过“居所”比“居住”用语更准确,更符合国际法惯例。将居所与住所相比较可知,居所并不要求特定长度的居住时间,更不要求有永久居住的意图,而只要求实际居住即可。换言之,自然人可以拥有多处居所。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都是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这在早期人员流动、异地就业不多的情形下,问题不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人员流动、异地就业趋势频繁,尤其是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常年不回户籍所在地的情况十分常见。对他们而言,户籍所在地已不是其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此时,如果还固守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作为认定住所的标准,则可能造成立法与实践的脱节。对此,我国目前在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居住证制度,以缓解户籍制度不能适应人口高频流动带来的弊端。根据2016年开始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符合上述条件后,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根据该条例第4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1=1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由上,居住证制度作为一种针对流动人口的身份登记制度将日益淡化户籍制度的身份登记功能,两者间可能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为因应户籍制度这一重大变化,本条增加了“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这一表述。

但必须承认,现行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并不是要完全取消自然人的户籍。多年的司法实践足以证明户籍仍反映了大多数自然人与居所地长期稳定的联系。而且,婚姻、继承、收养等纠纷的处理,仍与其户籍登记情况紧密相关。因此,本条保留将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住所,还有其现实积极意义。

【相关案例】

1.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才能认定为程序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

——黄某诉龚某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要旨:被告在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覆盖原告“起诉时”这个时点,才能认定为程序法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洪立终字第38号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7日,第6版

2.无法证明公民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户籍所在地仍为其住所

——姜春梅与李国民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若无证据证明公民已在住所以为的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其户籍所在地仍为其住所。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619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