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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日期:2020-03-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5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制度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岀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第三百五十二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本条源自《民法通则》第19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2016年1月的《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中,本条的表述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向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5月20日的《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修改稿)中将前稿中的本条规定增加了一款“前款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2016年12月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审议稿中将该条中的“屮请宣告”修改为“申请认定”,将“被监护人住所地”修改为“本人住所地”;并在“老年人组织”前而增加“依法设立的”。2017年2月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审议稿中将申请认定的主体增加了“有关组织”,并将“本人住所地”“卫生”删除。再提交全同人大表决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本条的修改只有条文序号和语序的修改。全国人大审议后未再作修改,最终定稿。比较《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关于本条的规定可知,后者对前者的改动主要表现为:(1)将“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2)申请认定的主体增加了“有关组织”;(3)将“申请宣告”修改为“申请认定”;(4)在“健康恢复”前面增加“智力、精神”;(5)另单独增加了一款即列举了“有关组织”的范围。下面将围绕上述条文增、改、删的内容,作一简要解析。

二、如何理解本条中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对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即意思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思能力的人才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发育到一定程度,而且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并非人人相同。从各国立法对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依据年龄作为主要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是通常做法。一般而言,达到成年所要求的年龄标准,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除此以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也是影响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重要因素。进而,即便达到成年年龄标准的自然人如果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也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将这类人简单定义为“精神病人”。其实,精神病人只是曰常称谓,甚至带有歧视性,并非法律概念。事实上,精神病在临床上的表现为幻觉、意识障碍、行为混乱等,其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以包括所有需要保护的意思能力欠缺的人。例如,植物人就很难归类到上述精神病人范畴。而且,在社会生活中,除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欠缺周全保护自己的能力因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以外,还有一些因生活态度与习惯不良而欠缺意思能力的人,如浪费成性、酗酒成性、赌博成性、吸毒成瘾之人等。这些人的生活习性与常人有异,其行为能力因为受到其对某些物质的依赖而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将其列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范围。基于以上原因,本条规定将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如何理解本条中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毫无疑问,一个成年人如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对其处理肉身人身或财产权益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会危及交易安全,损害与之交易相对人利益。故应对申请主体严格限定。之前《民法通则》规定有权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为利害关系人及其本人。虽然《民法通则》没有明确界定何谓“利害关系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中则列举了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可供参考。即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兩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看,将申请人限定在利害关系人范围,确实较好地实现了对成年人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审慎处理的立法目的。但必须承认,实务中存在成年人客观上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但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形。如果任由该情形发展下去,则一方面不利于保护该成年人的合法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更重要的是,如果该成年人不被马上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法及时确定其监护人。进而,该成年人因缺乏意思能力可能作出失控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及公共安全。对此,《民法总则》将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增加一类:有关组织,并在本条第2款对有关组织的范围明确界定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见两者除了服务的对象所在区域不同之外,其他基本一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由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最贴近本居住地区(本村)居民(村民)的一级组织,其最先也最全面了解本居民(村民)地区(本村)个別居民(村民)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旦个别居民(村民)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其自身利益受损之外,所在居住地区(本村)其他居民(村民)利益也可能因此受害,故应允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本居民地区(本村)居民(村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恢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条所指学校,主要是指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因为成年人学生一般在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学习和生活的居多。上述学校因直接接收、交易、管理成年学生而更容易了解其行为能力状态,为避免成年学生自身利益受损、防止其危害其他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而有必要允许学校也可以_请认定。医疗机构目前主要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成年人在医疗机构求医问诊时,医疗机构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并确认该成年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允许其申请认定既符合医疗机构宗旨也便于法院查明是否真正具备行为能力。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一旦发现成年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使其自身利益受损时,妇女联合会作为专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当然有义务站出来,通过申请认定该妇女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维护该妇女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妇女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时,妇女联合会也应有权申请恢复该妇女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一旦成年残疾人失去意思能力,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构成标准时,残疾人联合会基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也可以申请认定该成年残疾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否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因此,老年人组织具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但这里的老年人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与之相区别的是老年人自行设立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组织。例如,老年人门球队、老年人秧歌队等。后者属于松散型的民间组织,不具备通过申请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不能依据本条提出申请。至于民政部门,目前承担的工作中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均与成年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联,故应允许民政部门可以申请认定成年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案例】

公司与其员工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具备申请确认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资格

——厦门经济特区机械冶金进出口公司申请认定其职工谢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案例要旨:申请确认某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须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才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某公司员工,其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直接决定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视为该公司与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公司具备申请资格。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区、开元区合并)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4辑(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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