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怎么办?
一般来说,合同条款不会因为其是格式条款而归于无效,但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497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具体包括: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等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第498条之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