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表示”是指将内心意思以适当方式向适当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依据是否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可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37-139条的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若以对话方式作出,例如面对面交谈、电话等方式,意思表示在相对人知道内容时便发生效力。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则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例如以传真、信函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则传真、信函等到达相对人能知悉的领域时生效。
在我国,“到达”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进入相对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能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可视为到达,代理人收到也可视为到达。若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传真或电传、微信、微博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分为三种情况:(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当事人无约定的,若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则意思表示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3)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最后,若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则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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