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不当得利纠纷的5条裁判规则

日期:2022-05-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当得利纠纷的5条裁判规则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关于民事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裁判规则

1.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王弋杰诉程志鹏等人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受益人是否享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有的财产利益与发生利益变动后所应有的财产利益相比较而决定。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属于消极获利。信贷人员代为清偿该笔银行债务遭受的财产损失与借款人、担保人被免除的借款债务均是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借款人、担保人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而受益,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案号:(2020)川15民终18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中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21年第29期

2.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必要开支,一方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予以返还——曾桂英诉石汝高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案号:(2018)川11民终41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中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11期

3.主播操作失误导致直播带货资金被划扣,因直播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与店主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诉晨钟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时正确填写PID码不仅是平台对主播在直播前的义务性要求,也是保障主播能及时获得交易佣金的一种技术手段。店主邀请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并约定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推广,因主播未输入PID码,根据直播平台对于佣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导致带货资金被平台划扣给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店主的损失与平台账户对应公司主体获得款项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0月22日第3版

4.得益者受益的法律原因消失,得益者构成不当得利——老人诉原恋爱对象女儿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老人基于与对象的恋爱关系以及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为恋爱对象的子女出资购买、装修涉案房屋并获得居住权。老人花费金额巨大,超越正常人际关系间的赠与数额,且无赠与意思表示,双方发生纠纷关系交恶分手后,对方得益的原因已经消失,且作为案涉房屋所有者,再继续占有老人付出的金钱或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中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8日第3版

5.不当得利中善意受益人所获利益不复存在,不负有不当利益的返还义务——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善意受益人对受损人所负返还义务的范围问题,在法律性质和基本权利义务结构上,与占有关系中占有人与权利人间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具有相似性,可类推适用,即不当得利关系中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应当以现存利益为限,当现存利益不复存在时,该善意受益人不再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87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